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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邊疆法〕(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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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09:12: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西北邊疆法〕(美國)

 

[North-WestFrontierOrdinances](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美國〔西北邊疆法〕頒布於一七八七年;

 

根據此法令,聯邦政府得以其所持有的西北土地,贈與各州作為教育基金。

 

此法令頒布在美國〔憲法〕實施之前;

 

國會曾在分配聯邦公有土地的法令中有如下的宣布:「宗教、道德和知識,對於良好的政府和人類的幸福是必需的,學校和教育的維護應該永遠受到鼓勵。」

 

此段文字常被用以證明聯邦政府的創建者是重視教育的。

 

後來許多州憲法的教育條款中,也有類似規定,所以此法可算已成為聯邦教育法律的一部分;

 

而各州立法機關及法庭裡,也時常引用此法令以闡明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對教育的關心。

 

規定撥地興學是聯邦政府最早的教育措施,此法令所制定的聯邦政府政策中,對於撥贈土地給學校這段歷史有深遠影響。

 

甚至,後來聯邦政府資助各州經費發展特殊教育計畫,都是此法令的延伸與反映。

 

〔西北邊疆法〕於一七八七年頒布後,正式實施應以俄亥俄州(Ohio)於一八○三年加入聯邦組織開始。

 

此措施對於十九世紀中,新加入聯邦組織的州,規定其必須於每鄉中撥出一至四方哩的公地,作為興辦學校之用;

 

其總數計達十五萬方哩,稱為學地(SchoolLands)。

 

後來這些學地被標賣或出租,所得錢款即成為各該州永久學校基金的一部分;

 

此部分基金為數可觀,甚有助於各州教育的發展。

 

制定此法的歷史背景,可追溯到殖民時代;

 

當時雖有許多熱心教育的社會人士,但卻無人願採用直接徵收教育稅方式來支付教育經費。

 

美國開辦免費公立學校的經費,許多均來自慈善性質的捐贈。

 

此外還開發各種間接稅來支付教育經費,如酒稅、娛樂稅、發行獎券等,不足之數則徵收地方稅,由學生家長負擔,以資彌補。

 

到十八世紀末,許多人覺得以這種籌措教育經費的方法,無法發展教育事業,於是聯邦政府才於一七八七年頒布〔西北邊疆法〕,採用土地補助以辦理教育的方式,在十九世紀前半期曾盛行一時,由撥地而設立的學校為數極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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