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原則】 PrincipleofAutonom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道德之「自律原則」如同「自由原則」般,為康德(ImmanuelKant)道德理論之先決條件。
易言之,道德所以有意義,乃因道德行為是具自主性者之理性行為。
康德認為人之行為雖無法逃脫社會情境之束縛,亦常背負某些責任,但此種行徑並未具普遍性。
普遍性行動只有在人能依其意志行事時方產生。
自律乃成為道德律則之基本特質。
此外,人之所以為人之尊嚴,亦奠基於自律之上。
質言之,範限於外在環境所採行之行為或決定,只是「他律性」行動,而非自律性行動。
故自律性原則應超越殊異性經驗,而如同「自由原則」般,屬於先驗性命題。
「他律原則」既非普遍性律則,亦非根源於理性之主體性律則,且行動之目的在於追求某種目的,非以行動本身之目的為依歸,故價值性較低。
反之,「自律原則」為一植基於人類理性之行動,其行動本身即含蘊其自身目的,且如人之理性般具普遍性特質,其道德價值亦相對的高於「他律原則」。
故凡道德行為若依據善之意志而行者,即為「自律原則」;
反之,若道德行為之動機,乃基於外在性目的,如基於責任(duty)者,則屬「他律原則」。
「自律原則」立基於理性人、自由人之基礎,故為康德道德之所標榜者;
至於「他律原則」則非康德道德行動之所趨。
康德預設人之意志能在理解人類選擇所用之原理原則後,總是件相同之抉擇。
此指「自律原則」是具普遍性的。
事實上,此「自律原則」本屬康德「定言令式」(categoricalimparative)。
同時,自律原則亦顯示道德主體本身亦應能自行訂定道德之律則,亦呈自我於自由情況下之理性抉擇與行動。
簡言之,自律實為人類尊嚴與理性特質之基礎。
「自律原則」即為獨立之個人所展現之自由行徑。
所謂「自律原則」乃人意志抉擇之普遍性法則。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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