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理論】 GoalTheor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目標理論是由洛克(EdwinA.Locke)和拉珊(GaryP.Latham)所提出。
他們認為組織成員的行為是有方向、有意圖的。
當成員想要達成某一特定的標的,該項標的使具有四項功能:(1)提供成員努力的焦點;
(2)提高成員努力的強度;
(3)鼓勵成員在逆境時,繼續堅持下去;
(4)激勵成員思考出新的策略和行動方案,以達成目標。
何伊(WayneK.Hoy)和密斯科(CecilG.Miskel)曾綜合有關目標理論的實驗研究和實地研究,歸納出四個通則:(1)具體的工作目標比籠統的工作目標更能指導成員的工作表現;
(2)如果某一目標能為成員所接受,則該項目標愈其困難度,成員就會投入愈多的心力;
(3)如果讓成員參與目標的設定,則成員較能接受目標,也較能對工作產生滿意感;
(4)如果能就成員達成目標的情形提供回饋,則可以對成員發揮更大的激勵作用。
目標理論在教育上的應用主要有二:其一,教師可利用「行為目標」(behavioralobjectives)的概念,以設定課程目標及編寫教學活動設計。
其二,教育行政人員可利用「目標設定方案」(goal-settingprogram),以規劃、督導、評鑑成員的工作表現。
至於一個成功的目標設定方案,必須經過三個階段。
在第一個階段,即「目標設定階段」,教育行政人員必須和所屬成員,為成員的未來工作表現,設定明確、可量化、具挑戰性的工作目標,並且在設定時,考慮成員在能力、成就動機、工作環境上的個別差異現象。
在第二個階段,即「目標接受階段」,教育行政人員必須運用理性的說服技巧、提供成員足夠的行動誘因、及建立成員達成目標的自信心等手段,以促使成員接受工作目標。
在第三個階段,即「支持相回饋階段」,教育行政人員必須採用在職訓練、連續回饋、即時增強等方法,俾確保成員成功地執行工作目標。
目標理論雖然啟示教育行政人員為成員設定工作目標的重要性,唯要將目標理論運用於教育單位,則尚有二個困難待突破:第一,教育工作的性質複雜,教育單位需要達成的目標十分廣泛,倘教育行政人員缺乏統觀能力,則在達成此目標後,卻往往會忽略掉了彼目標。
第二,教育工作的實施成效頗難於實施後短期內加以測量或評鑑,因此,欲就成員所達成目標的情形,提供連續的回饋和即時的增強,實有其困難。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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