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條件】 NecessaryCondi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必要條件定義是「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
在邏輯的語句「若A則B」中,A為前項,B為後項,如果B為A的必要條件,那麼:有B不一定有A,但無B則一定無A。
也就是說,不能滿足B的條件,一定不能滿足A的條件;
而能滿足B的條件,不一定就能滿足A的條件。
例如,「學生」是「大學生」的必要條件。
因為,滿足「學生」的條件,不一定能滿足「大學生」的條件,中小學的學生也是「學生」;
但假如不是「學生」,則一定不是「大學生」。
邏輯上,如果「p→q」是一真的語句,則說q是p的必要條件。
實際上,如果p是q的充分條件,則q一定是p的必要條件。
針對某一概念的分析,經常由探究該概念的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開始。
以懲罰為例,一個行動如果是真正的懲罰,而不是報復、施虐或恐嚇等,則需要滿足如下的條件:(1)施予處分,(2)由具適當權威的人執行,(3)受罰者感受到痛楚,(4)受罰者實際上曾犯錯。
譬如說,一位法官任意對無辜者罰款,則該罰款的處分並非懲罰,因為沒有滿足第四條件。
再如,一個竊盜者被路人看到,並被追打,這位路人也不能說是懲罰該竊盜者,因路人並不具適當權威(第二條件)。
簡單來說,上述的四個條件,可視為懲罰的必要條件。
此外,這四個條件如果整合在一起運用,則可以視為懲罰的充分條件。
也就是說,當某一行動完全符合這四個條件時,可以有充分理由說它是懲罰。
但是,對於一個概念的分析,其充分條件通常很難確定,不像必要條件容易掌握。
像是「理解」可以作為受過教育的必要條件,但要作為受過教育的充分條件,就不夠充分。
因為理解可能是瑣碎或機械式的只知其然,理解的內容也可能是負面的(如知道傷害人的各種方式,縱然這種理解日益複雜,也很難說是教育)。
至於上述懲罰的例子,雖然具有該四項條件的結合,仍可以懷疑其作為懲罰的充分條件。
譬如說,有位法官在路上遇見並追打一竊盜的人,這行動本身,雖然與上述建議的四項條件完全符合,也不能視其為懲罰,最少還要另加一個條件,即處分必須根據已有的規定或法令,以免行動變相為「私刑」,而不是真的懲罰。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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