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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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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04:09: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幼稚園

 

Kindergarte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幼稚園為我國現今幼兒教育機構中的一種,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由管學大臣張百熙所訂定的〔欽定學堂章程〕中之〔蒙學堂章程〕,可謂我國最早的幼兒教育相關法規。

 

光緒二十九年公布〔奏定學堂章程〕,名為蒙養院。

 

蒙養院附設於各省府廳州縣以及較大市鎮之育嬰堂、敬節堂內,經費由該堂等開支,專為保育三歲至七歲之幼兒。

 

蒙養院規定每日保育教導不得超過四小時,課程主要為遊戲、唱歌、談話及手技(工作)四項,然因師資素質欠佳,實施難臻理想。

 

真正為學前幼兒所設的第一所教育機關,由基督教傳教士在光緒二十八年於武漢成立,同年吳朱哲女士自日本保姆養成所學成歸國,於上海創辦保姆傳習所。

 

民國元年(1912)九月,教育部令第十四號〔師範教育令〕有設蒙養院或蒙養園之說。

 

民國四年七月之〔國民學校令〕第十一條又規定:國民學校得附設蒙養園。

 

民國五年公布之〔國民學校令施行細則〕第二章規定蒙養園之事項計有十條。

 

幼兒教育機關,數量漸增,素質亦逐漸提高。

 

民國五年,教育部發布變更教育之命令,始初見「幼稚園」之名稱,並規定於女子師範學校設保姆科,以培養幼稚教育師資。

 

民國十一年,實施新學制,改蒙養園為幼稚園,規定收受六歲以下之兒童,幼稚園在學制上的地位始告奠定。

 

民國十八年八月教育部頒布〔幼稚園暫行課程標準〕,內容分為幼稚教育目標、課程範圍、教育方法三部分。

 

民國二十八年教育部頒布〔幼稚園規程〕,於民國三十二年改為〔幼稚園設置辦法〕,其中規定幼稚園可附設於國民學校、中心國民學校或小學,並得單獨設立。

 

有關幼稚園的主管機關、設置主體、設立程序、宗旨、目標、設施及設備、資格規定、招收年齡、班級編制標準、教保方式及教保內容,則可見之於民國七十年公布之〔幼稚教育法〕,及民國七十二年公布之〔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其中〔幼稚教育法〕現正進行修訂中。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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