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義】 Utilitarianis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在哲學裡,功利主義是一種道德理論,主張行為的對錯或是非標準在於其是否能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或是否能為最大多數人減少苦痛;
邊沁(J.Bentham,1748~1832)稱這主張為「功利原則」(theprincipleofutility)。
功利主義以行動結果來判斷行動之是非對錯,並不考慮行動者的居心或動機。
依這種理論而言,無論一個人居心如何良善,只要其行動違反了功利原則,就視為錯為非;
反過來說,不管一個人居心如何險惡,只要行動符合功利原則,就可視之為對為是。
這是和康德的道德主張(KantianEthics)相反的一種說法。
功利主義的主要倡導人雖是邊沁,但其根源卻可追溯至古希臘哲學;
後來霍布斯(T.Hobbes,1588~1679)和洛克(JohnLocke,1632~1704)的著作中也有功利主義的思想。
將功利主義說得比較清楚的則是赫欽森(F.Hutcheson,1694~1746),其餘如休姆(D.Hume,1711~1776)和普利斯萊(J.Priestley,1733~1804)等人的作品也都有功利主義的言詞。
功利主義的中心思想既在於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而學者們對幸福又各有自己的解釋,於是衍生出不同的派別。
古典或傳統的功利主義認定:幸福為快感(pleasure)的取得或苦痛(pain)的消失,因為快感的本身是好的,且應該追求,而苦痛的本身是壤的,故應避免。
為了方便快感及苦痛的計算,邊沁設計了一套計算公式,以苦樂的強度、長短、確定性、頻率、多寡、純度及範圍做計算的依據。
依此,每個行動所產生的苦樂都可計算得非常精確,用以判斷行動的優劣,以便做合乎道德的選擇。
古典的功利主義又稱為享樂的功利主義(hedonisticutilitarianism)。
約翰.彌爾(J.S.Mill,1806~1873)在表面上支持古典的功利主義,但卻主張在計算行動的苦樂時,不僅須考慮到快感或苦痛的量,也要考慮到質;
但這個主張卻妨礙了計算的客觀性。
穆爾(G.E.Moore,1873~1958)認為,幸福不應該單純地視為快感的取得或苦痛的消失;
主張在計算行動是否能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時,應考慮的不僅是快感,更要包括美德、愛、知識和美。
這種主張往往被稱為理想的功利主義(idealutilitarianism)。
除了古典的與理想的功利主義之外,有人把功利主義分為行動的功利主義(act-utilitarianism)、普通的功利主義(generalutilitarianism)和規則的功利主義(rule-utilitarinism)。
行動的功利主義主張不論任何行動,在行動之前,必要依功利的原則來判斷該行動是否利大於弊,只有在估算過之後,才能採取行動。
這種功利主義強調的是:須就每一行動的結果估算;
道德原則不是判斷行動善惡的最終依據。
普通的功利主義主張:在行動之前,要問「假如每個人都採取同樣的行動,其結果是否會利大於弊?」
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就是對的;
反之就是錯的,就不該採行。
規則的功利主義強調道德規則的重要性;
所重視的是:行動是否符合道德規範,而所要依循的道德規範則要能創造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功利主義受到批評的地方很多,茲舉數端如下:1.很難估算出一項行動或一項道德規範的利弊:一個行動在短期內或許利大於弊,但卻不能確定長久以後仍然如此。
2.功利主義的主張違反了一般人的信念:一般人會認為行動者動機的良善與否應列入考慮之內,一個人若居心不良的採取一項行動,即便此行動恰巧有利於大多數人,一般人通常也不會嘉許這種行為。
3.功利主義實施的結果往往會犧牲少數人的基本福祉,因此違反了正義原則:由於功利主義看重的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理論上可以犧牲少數人的幸福來達成其目的,與當代尊重個人的精神相違背。
4.功利主義不是周全的道德理論:例如有甲乙二人的行動所產生的利相等,但是甲行動中卻包含了一些不正當的手段,如說謊、欺騙之類,照一般狀況說,大多數人會捨甲就乙,這說明了行動的結果並不是一般人考慮的唯一標準。
縱然功利主義有很多的缺點,但因理論簡易,符合很多人的習性,仍然有吸引人之處。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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