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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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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22:22: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巴比特

 

Bobbitt,JohnFrankli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巴比特(1876~1956)是美國教育行政學教授,專精課程與課程發展,也是發展公立學校視導事業之領導人物。

 

自一九○四至一九四一年止,前後共在芝加哥大學服務了三十七年,可以說大部分的職業生涯是在芝加哥大學度過的。

 

巴比特曾在菲律賓教書,並參與及負責菲律賓學校課程發展的委員會。

 

一九一五至一九一六年間,曾參與克里夫蘭(Cleveland)、丹佛(Denver)、聖安東尼(SanAntonio)等城市的課程規畫調查。

 

巴比特的課程與課程發展之基本信念是:課程應該使預備學習者去學習那些與個人生活有關的活動。

 

因此透過科學化的職業分析(jobanalysis)辨認出特定的技術及行為,實屬課程發展之重要課題。

 

他的理論建立在社會應用論(thetheoryofsocialutility)上,他和查特斯(WerretW.Charters,1875~1952)皆運用職業分析法於發展課程上,所不同的是巴比特也運用發現法(discoverapproach)來釐清教育目標,而查特斯則從哲學基礎出發,然後再應用職業分析法於發展課程上。

 

巴比特在課程目標的分析研究上,因強調目標之科學分析法而有相當成就;

 

他將為完成生活所必需之教育內容分為十個項目,包括宗教在內。

 

他認為教育目標不能夠訂得太廣泛,如此會使得教育目標不能夠有效的轉換成教學指導方針。

 

因此巴比特及查特斯以仔細的分析法,將諸多廣泛的教育目標重新定義細分,並使之明確而實際。

 

以成為一個好公民的教育目標為例,巴氏等人將此目標改為一個好鄰居、正直的選民及盡職的父母,來代替廣泛模糊的成為一個好公民。

 

如此可使老師及學生皆能清楚明瞭如何作為一個好公民,教育目標也就更能被有效的達成。

 

巴比特原先所訂的十大項教育目標內容,其後在他繼續的分析下,而有了數百條更細的個別目標。

 

由於如此的細分工作,也使得巴氏等人獲得了對課程的一套論述。

 

巴比特的著作主要有〔學校所教與可教〕(WhattheSchoolsTeachandMightTeach,1916)、〔課程〕(TheCurriculum)、〔如何設計課程〕(HowtoMakeaCurriculum)、〔現代教育之課程〕(TheCurriculumofModernEducation)等。

 

此外尚著有多篇關於教育的論文報告。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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