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教育(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少數民族教育又稱民族教育,在多民族國家內,對人口居於少數的民族所實施的教育。
中國大陸地區除漢人外,有五十五個官方承認的少數民族,共占總人口的百分之八.○六(根據一九九○年的人口普查結果),其分布地區極廣,約占全大陸面積的百介之六十。
少數民族的教育基礎較薄弱,有些民族只有口說語言而無文字,且因住處分散,造成學校教育實施不易。
一九五一年大陸第一次全國民族教育工作會議指出,「民族教育應以發展共性為前提,並應照顧各民族特點,是為民族教育的總方針」。
一九八一年的第三次全國民族教育工作會議,則提出民族教育的工作重點,包括:「加強各級各類學校的政治思想教育、掃盲、發展業餘教育、加強民族師範教育、辦好各級民族教育等,以提高民族教育的素質。」
有關民族教育的各項事宜,是由大陸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內設專人或民族教育行政機構負責掌管。
民族自治地區或少數民族占人口半數以上地區,則直接由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掌管,不另設民族教育的行政機構。
民族教育系統包括:民族學院、民族師範學院、各類民族高等學校;
省、市、自治區辦民族中學;
城鎮重點中學辦民族班及民族小學。
此外一些重點大專院校也設置了民族班。
民族學校中通常採用雙語或三語教學,亦即採用民族語言、漢語,或再加上外國語的教學。
民族學校的教學內容,既要配合國家的教學計畫與教學大綱精神,也要反映民族特點與地區特點,並且配合學生的知識水準與接受能力。
一九八○年代以來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編譯出版的教材日益增多。
針對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經濟困難等特色,有些民族學校採寄宿制,以提高學生的入學率和在學率,並集中師資力量,以提高教育素質。
雙免費制(免學雜費)、三免費制(免學、雜及寄宿費)則是針對少數民族家長不願送子女入學的狀況所採取的措施。
對招生和畢業生分配則實行照顧政策。
除了各級各類民族學校之外,民族教育的相關機構還有民族圖書館、民族文化宮和民族出版社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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