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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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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21:22: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公民權

 

CivilRight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公民權」是指受憲法或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這些基本權利人人享有,或者被認為人人應該享有,而與個人的地位無關。

 

本質上,這些基本權利可以分成兩類:第一是基本人權(basichumanright),係指公平與適當的對待個人;

 

第二是政治權利,此權利被認為在一個健全的與自由的社會中定必需的。

 

不論何者,實際上都被許多人民所渴望。

 

第一類包括法律平等與對待及供應平等的權利,以及公平審判的權利與免除不正當或非人性懲罰的權利,不因為一個人的種族、宗教或性別而受到歧視的權利,不管是政府或私人代表,都受到保護,反對武斷逮捕、偏見傷害、警察的野蠻行為等,這些權利都被當作基本權利,所有的人應該享有這種權利,在任何社會中,這種權利需要憲法的保護。

 

第二類的政治權利包括言論自由、組織或參加工會、按照人的願望崇拜、與公然抗議反對政府政策,所有這些權利,在自由民主社會中,都被視為當然的權利。

 

這兩類權利有相當程度的重疊,因此更被主張:此兩類權利應該擴大包含更多實質的權利(substantiverights);

 

實質的權利,如工作權、提供最低限度的福利和教育,不同於程序權利(proceduralrights)(此權利僅保證平等對待),實質的權利把社會付諸一種絕對的提供標準。

 

顯然地,如果省(州)提供給白人教育機會,而不提供給黑人教育機會,或者如果福利的提供根據接受者的性別而有不同,就是違反民權。

 

如果沒有人被提供免費的大學教育,或者,如果失業救濟金的發放低於每一個人的生活費用,此種情形,在過去顯然不被認為是否認民權。

 

然而,由於民權理論(civilrightstheories)和提供實際民權的發展,已經趨向於需要從程序的平等札實地擴展到保證最低限度的標準。

 

有些憲法,如德國的〔基本法〕(BasicLaw),實際上列舉一些最低限度,或甚至較高程度的基本權利事項。

 

另一種趨向就是增加許多標準,如若有不同的對待方式就不公平,例如過去三十年來,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直有一股壓力,裁定以性別區分人民是違憲的,同樣地,裁定任何種族的區分也是否認民權的。

 

最近另一種發展則在努力阻止法人或個人的私人代理人(privateagents)表現差別待遇的態度。

 

在英國,〔種族關係法案〕(TheRaceRelationsActs)禁止私人行使種族區分;

 

在美國類似的措施也早經採行,例如私人房屋市場的交易。

 

美國最高法院(TheU.S.SupremeCourt)堅持警察採取預告制度逮捕嫌犯,並應保持匿名,且有律師在場,這是人民的憲法權利。

 

根據研究顯示:美國好幾百名警察都忽略了這一點。

 

在歐洲,幾乎所有工業薪俸的研究都顯示:從法定權利到平等薪俸,婦女都沒有得到益處。

 

如此看來,只有複雜而有力的實施機制才能夠實際上保證:法理上的權利(dejureright)成為事實上的權利(adefactoright)。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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