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Citize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公民」一詞,涵義甚多。
我國古代韓非子在其所著〔五蠹篇〕中說,社會上自私自利的人太多,「是以公民少而私人眾矣」。
國家破亡,王朝消滅就是由於五種腐食王國的蛀蟲「私人」之害。
但是在嚴刑峻法與極權統治之下的「公民」,與今日民主政治以民為主的「公民」,涵義大不相同。
我國古代常用「士民」一詞,其意義與「公民」略為相近。
〔穀梁傳〕載:「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
〔管子〕載:「其士民貴武勇,而賤利得。」
〔論語〕謂:「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遠。」
可見春秋時代的士民,被認為重義輕利、任重道遠的社會成員。
在我國文獻中,「士」常與「君子」或大夫相提並論,顯示「士」是具有品德學問和社會地位的人,與現代「公民」的涵義相近但不盡相同。
公民的觀念,主要來自歐美的影響。
西方遠自古希臘時代,即有「市民」(citizen)之稱;
市民為「城邦國家」中施行直接民主的主體,可以參與政治的決定及執行,出席公民大會,稱為「自由民」。
但其資格限制甚嚴,凡女子、工人、商人、奴隸均被排除在外。
其後,公民的觀念隨著希臘、羅馬、中古世紀、歐美革命等時期的歷史更替,而經歷了興起、衰微、復興與發展等階段,其內涵與意義不斷地演變,逐漸發展成現代的公民觀念。
尤其是工業革命,造成中產階級的興起,打破了封建的階級制度,擴大了平民的教育機會,提升了平民的社會、政治地位。
加上民主政治思想的發展,導致公民資格觀念的平民化,使具有公民身分的人日漸普及。
歐洲的民主革命及美國的獨立革命,則奠定了現代公民的地位。
尤其是美國〔憲法〕的制訂,採納盧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提倡的「公民一方面是分享國家最高的主權者,一方面是國家法律管轄的對象」觀念,確立了「主權在民」的精神。
現代的公民,同時具有統治者與被治者的雙重身分:公民享有國家的主權,可以制訂法律行使統治權;
但公民同時也是國家法律管轄的對象。
要之,公民的身分和地位主要是基於政治社群的成員而來,由人造的法律賦予其權利與義務,不同於家庭、宗族、種族的成員係基於血緣、宗教、種族或世襲地位的關係。
依據我國〔憲法〕及法律的規定,必須年滿二十歲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才是我國的公民。
外國人或無國籍的人,無論年齡多大,都不是我國的公民。
具有公民身分的人,有權行使公民的權利,亦有責任擔負公民義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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