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原則】 PrincipleofReciproci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互惠原則或稱恕道原則,是當代理論倫理學所認可的道德原則之一,意指「仁愛、互惠、寬恕」等德性,也就是孔子所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和基督教〔聖經〕所揭櫫的金科玉律(TheGoldenRule):「你願意人怎樣待你,你也當怎樣待人。」
根據互惠原則來看,道德規範應該是「可欲的」(desirable)而不只是「所欲的」(desired)。
「可欲的」道德規範可從兩方面加以分析:一是道德的可普遍性(universalizability);
一是可逆轉性(reversibility)。
關於道德的可普遍性方面,所蘊涵的問題是:「若每個人都要作某件事時,你是否會判斷某事為對的?」
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對此曾提出了道德的定言令式(categoricalimpe-rative)的觀念,此種定言令式具有道德價值,而且是可以普遍化的,但並不涉及任何實質目的。
康德以為此種定言令式除了是普遍的法則外,也是自由的法則與自律(autonomy)的法則,每個人在決定自己的行動時,都必須考慮別人的理性意志;
每個有理性者都是值得尊敬的,所以我們不應將別人當成工具,而應當作目的來看待。
亦即依康德之見,道德若要具有普遍性它必須慮及別人而尊重別人的理性意志,也就是必須考慮到「互惠原則」。
至於道德的可逆轉性方面,所蘊涵的問題是:「如果站在其他人的立場,你還會判斷此事為公平的嗎?」
這顯然也是一種互惠原則的表示。
當代道德心理學家皮亞傑(JeanPiaget,1896~1980)曾根據康德的自律(autonomy)觀念,將兒童的道德發展分為「他律」(heteronomy)與「自律」,並且認為此兩種道德性(morality)與不同的社會互動(socialinteraction)有關;
一是對於成人權威的尊重,另一就是同儕間的互惠性(reciprocity)。
郭爾保(LawrenceKöhlberg,1927~1987)也曾根據自律的觀念論述兒童道德推理(moralreasoning)的六個發展階段,其中「互惠性」觀念內涵的發展也占有重要地位。
對於大部分的道德學者而言,成熟的道德準則應該是可欲的與自律的,而此種可欲的與自律的道德為了要能達成普遍化與可逆性,個人必須撇棄自我中心的道德觀,轉而強調尊重他人的互惠性。
在當代的理論倫理學中,有許多學者認為一些道德哲學上的主要概念如善(good)、正義(justice)、幸福(happiness)等很難作出明確的界定,是故僅能以一種較為合理的「道德的互為主體性」(moralintersubjectivity)的分析,建立一些較形式、高層次的道德原則,作為道德判斷的規準。
在他們所提出的高層程序原則(principleofprocedure)中,互惠原則即是其一;
與其他的道德原則如吾-汝原則(principleofI-Tnourelationship)、公平原則(principleofimpartiality)、自由原則(principleoffreedom)與自律原則(principleofautonomy)等,都是程序原則的理性論證之共同基礎。
若非藉由這些較明顯的原則,程序原則將流於空幻的形式。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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