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係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四年(1995)六月依〔師資培育法〕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研訂發布;
全文計十八條。
該標準之訂定,在於規範未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校院申請設立教育學程之師資及設立標準。
依據該標準之規定,各校得根據其特色及師資培育需要,分別申請設立以培育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亦稱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師資為目的之教育學程;
唯申請設立特殊教育學程者,以設有相關學系(科)者為限。
各校為辦理教育學程得設專責單位,各類教育學程應置三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科教師。
各校設立教育學程,至少須有教育類圖書一千種三千冊,教育專業期刊二十種,及教學、研究用之必需儀器設備。
關於各類教育學程的內容及應修學分數,依規定分別為:(1)中等學校: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合計二十六學分;
(2)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包括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學分數國民小學為四十學分、幼稚園為二十六學分;
(3)特殊教育:包括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及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合計四十學分。
以上各類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由教育部定之。
各校開設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學程,其科目及學分數之變更,應報教育部核定。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其學分數,視同輔系所修課程。
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間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
修畢教育學程之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由各校發給該類教育學程證明書。
在教育實習方面,該標準亦規定各校擬設立教育學程者,應經所在地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核定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供其學生實習。
至於師範校院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開設教育學程者,應依其原有師資、資格及培育師資類別提出申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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