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英國)】 UniversitiesFundingCouncil,UFC(U.K.)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英國的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是英國政府依據〔一九八八年教育改革法案〕(EducationReformAct1988)將原來的大學撥款委員會(universitygrantscommittee,UGC)裁撤後改組而成,後者僅負責經費的分配,對大學並無監督查核權。
此新設的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於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正式成立,主席由委員兼任,執行長則為全時的專任工作人員。
在此委員會中,半數以上是大學外的人士。
因此與原有絕大多數成員均為學術界人士成大學副校長的大學撥款委員會成員結構相比,有相當大的差異。
依規定,新的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由十五位委員組成,委員之延聘由教育與科學部長依下述原則處理:(1)學術界代表六至九人,由在高等教育領域中有經驗、聲望,且目前仍服務於高等教育學術界之人士中挑選之;
(2)其餘委員則由教育與科學部長從工商業界具實務經驗(含工商業、財務界或其他專業領域實務工作)之人士中遴選之。
依〔一九八八年教育改革法案〕第一三一條第四及第五款之規定,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有責任向教育與科學部長提出建議,並應負責將來自教育與科學部長的經費補助給大學作為教學、研究及硬體設施之用。
同條第六款中亦規定,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有權「依其認為最合適的項目及方式」補助大學從事教學與研究。
同條第七款中強調,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往補助各大學經費時,應將各大學的需求列入考慮,尤其應避免造成大學因獲其經費之補助而減少自行向外籌募經費之意圖。
同條第八款中更加註明,各大學對所有獲補助之經費其用途應受此委員會之監督及查核,並有向此委員會提供有關資訊之責。
由於此新的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的委員中學術界人士大幅減少,而工、商業界代表劇增,因此其性質與以往的大學撥款委員會迥異;
且在分配大學經費時,常以各大學系所教學或研究發展是否能夠配合國家經濟需要,以及其經營方式是否有效率為考慮前提。
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之權限,顯然大於其前身之大學撥款委員會,如此或可提高其補助成效,但也可能危及大學的自主性。
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的壽命並不長;
一九九二年英國〔擴充及高等教育法案〕(FurtherandHigherEducationAct)公布後,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即面臨新的改組。
由於英國政府強調,在雙軌制存在且不同類型機構仍由不同經費補助委員會撥款支應,彼此衡量標準不一的情況下,要想消除或減少大學及多元技術學院(polytechnics)之間的界限是不可能的事,為使多元技術學院能有一個足以與大學競爭的公平機會及空間,兩者之間因體系隔閡而造成的發展障礙,勢必剷除。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正式裁撤,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改由一個新設的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HigherEducationFundingCouncil,HEFC)取代。
目前英國政府係責成此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統籌負責政府對高等教育機構(包含舊大學、由原來多元技術學院改制的新大學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經費補助事項;
且為配合各地區之不同需要,此新的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亦依行政地區(英格蘭、蘇格蘭以及威爾斯三地)分設三個不同的單位。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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