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務會議(德國)】 GroβerSenat(German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德國大學校務的最高管理機構,便是大學校務會議。
參加會議者應包括:大學校長、副校長、由大學各團體選出的代表(正副教授、講師、助教、職員和學生);
其代表的比例,由各校的學校章程(Hochschulverfassung)規定之。
聯邦德國一九七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頒布的[大學基準法]中規定了大學校務會議的權責。
但是德國為聯邦體制,各邦除了上述的基準法之外,還有自己的大學法,關於組織和權責的分配,略有不同之處,茲舉赫森邦(Hessen)為例:赫森邦於一九七○年通過一項[大學法],將原來權力分散在各學院的體制,改變成為權力集中在校長的制度。
校長乃由校務會議(Senat)提名,然後由全校代表會議(Konvent)選舉而產生。
全校代表會議由九十名代表組成:三十名教授、十名講師、十名學術研究人員(wissenschaftlicheBedienstete)、十名普通行政人員和三十名學生。
這是一九六八年改革人士所提出全體參與的原則(Partizipationsprinzips)。
按照大學自治行政的體制尚設有數個評議常設委員會(standiqeAusschrisse),對校長提出顧問的意見,並且按照大學法和大學章程,對一定的議案作出決定。
評議常設委員會的主席由校長兼任,評議常設委員會分別掌管下列各種事務:教學、組織、學術研究、學術人才培養、預算、學校發展計畫和圖書館業務等。
除了教學評議常設委員會外,其他各評議常設委員會中教授都占有多數席位。
各常設委員會的委員是由全校代表會議中的代表選出,所以代表會議的多數團體也就控制了決策機構常設委員會的勢力,於是自治權集中的情況更為顯明。
大學自治權集中的情形可以分為兩方面:一個是由各院長或新制的學群主任(Dekanen)所組織的校務會議;
另外一個便是全校代表會議。
全校代表會議的代表是由各團體按照比例以祕密投票的方式產生。
如果用政治組織的眼光去分析校務委員會和全校代表會議都是代議機構,而行政機構便是校長所指揮的行政系統。
因此,代議機構和行政單位的權力有互相滲透之嫌,就不能完全做到由公眾來監督,使立法和行政互相制衡的目的了。
校長支配的權力就更集中了,因為各常設委員會的主席也是由校長充任。
但校務會議都由副校長擔任主席。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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