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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國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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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16:58: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九年國民教育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九年國民教育的實施,是政府遷臺以來所施行的最重要的教育政策,也是中國教育史上畫時代的大事。

 

其緣起是先總統蔣中正於民國五十六年(1967)六月二十七日在總統府國父紀念月會中宣示:「我們要繼耕者有其田政策推行成功之後,加速推行九年義務教育計畫。」

 

同年八月九日,蔣公又在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議中宣布,九年國民教育之實施,務希於五十七學年度開始,並訓示:「此一方案,不惟對自由基地乃為文化復興之具體說明,即對大陸同胞亦具有號召作用。」

 

同月十七日,總統府更以臺統(一)義字第五○四號令,行政院策畫實施九年國民教育:「茲為提高國民智能,充實戡亂建國之力量,特依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四條之規定,經提交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決定:國民教育之年限應延長為九年,自五十七學年度起,先在臺灣及金門地區實施。

 

關於實施有關國民教育之事項,其需以法律訂定者,應提案制定一特別法,以資適用,希遵照上項決定迅即辦理。」

 

當時各級政府迅即遵照上述指示及命令,積極展開各項籌備工作:行政院於五十六年八月三日第一○三○次院會中通過教育部所擬〔九年國民教育實施綱要〕;

 

立法院於五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完成〔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法律程序,並經總統於同月二十七日明令公布。

 

教育部又先後訂頒〔國民中學畫分學區原則〕、〔輔導私立初中原則〕、〔國民學校以前各屆畢業生就學處理原則〕、〔國民中學課程標準〕、〔國民中學校長之甄選、儲訓及任用〕等有關法令,並編輯國民中學教科書及督導印製與供應。

 

而臺灣省政府則除依照規定成立九年國民教育推行委員會,作為策畫原則、審議計畫、協調研究之樞紐外,更以教育廳為主體機關,負責籌畫辦理有關:畫分學區及增設國民中學,國民中學增班,輔導私立中等學校及私立初中代用為國民中學,接辦縣市立中學高中班次,省立中學初中部逐年結束停辦,接辦縣市立職業學校,省立職業學校初級部與五年制班級逐年結束停辦,齊一原有初中(均改辦為國民中學)之設備水準,供應並訓練國民中學所需師資,甄選、訓練並派用國民中學校長,商同財政廳、主計處籌畫經費來源及運用原則,籌畫山地及離島地區國民中學特殊措施事項,規劃國民中學及有關學校校舍建築事項,規定國民中學甄試五十五學年度以前各屆國民學校畢業生有關事項,規定國民小學畢業生就學國民中學有關分發事項,規定國民中學徵收學生費用事項,研擬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等事宜。

 

經過一年三個月的籌備,實施九年的國民教育,終於在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九日全國國民中學聯合開學典禮中,宣告實現。

 

在九年國民教育未正式實施之前,政府已著手延長國民教育的準備工作,如新竹縣自四十五學年度起試辦國民學校畢業生免試升學方案,行政院於五十四年三月核定〔臺灣省實施國民學校畢業生志願就學方案六年計畫大綱〕,並預定於五十五學年度開始,分三期實施,通總統指示於五十七年學年度開始實施,時間遂告提前。

 

然由於匆促實施,受到經費與法令等的限制,國民中學學生的入學,僅係「志願」而非「強迫」入學,並且須負擔部分費用,實不符國民教育「普及的、強迫的、免費的」理想。

 

迨至六十八年五月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其中第二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令定之。」

 

並配合同法第五條「免納學費」的規定,九年國民教育的理想,至此可說全面實現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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