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二年教育法案〕(英國)】 [EducationAct,1902](U.K.)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英國〔一九○二年教育法案〕,亦稱〔巴佛爾法案〕(BalfourAct);
由於自願性團體所設立之學校無地方稅財源之支持,導致維持學校困難,以及學校董事會設置的高等小學之定位問題(亦被認為是初級之中等教育,有占用學校董事會徵收地方稅收之糾紛),導致〔一九○二年教育法案〕之通過。
此法案之重點為:1.建立了國家公共教育的制度,廢立了一八七○年〔初等教育法案〕所設立的管理學校的學校董事會,而由地方政府機構(即郡議會或自治市鎮或城市區,county,countyboroughorurbandistrict)所取代,此即通稱之地方教育當局(LocalEducationalAuthorities,LEA)。
2.地方教育當局主要的功能,在設置及維持初等學校,也可制定郡立中學及職業學校之設置規程;
並可管理或補助文法中學以及設置師範專科學校(collegesofteachertraining)。
3.學校名稱也更改為「議會設立」(council)、「郡立」(county)或「公立」(provided)學校,以區別於私立的「自願」(voluntary)或「非地方政府設立」(non-provided)學校。
4.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均可同樣享用地方學校財產稅收。
5.規定五至十三歲為義務教育階段。
6.建立了由小學發展至大學的一致性架構,而不同於以往初等教育非為中等教育之基礎,而各自發展之模式。
此法案通過後較引人非議處,在於以地方稅收維持私立教會學校,因而造成許多人拒絕納稅,此也是造成一九○五年保守黨政府下臺的原因之一;
然而其他有關教育行政組織制度,在其後的年代則無什麼變更。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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