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奏曲】 Concerto
【辭書名稱】舞蹈辭典
【類別】:舞蹈與人文
樂曲類名。
從十六∼十八世紀初期,許多包括聲樂與器樂兩部份的樂曲都稱為協奏曲。
「協奏」一詞來自義大利文concertare,意為聯合。
早期協奏曲常由獨唱、合唱或樂器各組在一起演出,確有「聯合」之意。
十七世紀的協奏曲又加入拉丁文的競奏之意,是指各部獨奏之間或獨奏與管弦樂團之競技。
當時的協奏曲以宗教音樂為主,含有獨唱、合唱和器樂部份。
與此類形式相似的世俗音樂,稱為歌調(Airs)或清唱劇(Cantatas)。
十七世紀後期至今的協奏曲都是多樂章構成,包括單人獨奏、二人獨奏和管弦樂合奏。
巴洛克時期的協奏曲又分:一、大協奏曲(ConcertoGrosso),二、全體奏協奏曲(RipienoConcerto),三、獨奏協奏曲(SoloConcerto)三類。
一、大協奏曲以二個小提琴家一個數字低音的樂器組成獨奏小組(Concertino);
用獨奏小組與管弦樂大組(Concerto或Tutti)對比,其形式受到三重奏鳴曲(TrioSonata)和義大利交響曲(Sinfonie)的影響,由許多短的樂章連接而成。
斯特拉德拉(A.Stradella,1644-1737)是現知最早的大協奏曲作曲家,另一位早期重要的協奏曲作曲家是柯賴里(A.Corelli,1653-1713),其協奏曲用到五個以上的樂章。
從柯賴里開始,巴洛克協奏曲的風格都以整齊的音型、清楚的和聲導向和運動性的節奏為其特色,並與主調音樂結構為主。
二、全體奏協奏曲,是為全團演奏而作的協奏曲,又分奏鳴曲和交響曲兩類。
奏鳴曲協奏曲是依照教堂奏鳴曲式(SonatadaChiesa),用慢-快-慢-快四樂章為結構,以複音音樂為主。
義大利交響曲式的協奏曲分快-慢-快三樂章,以主調音樂為主。
開始的樂章常用不同的調子來重複呈現部之主題,最後句子通常停在主音上。
最後終結樂章是採用舞蹈式的二段曲體。
交響曲協奏曲後來轉變為交響曲。
三、獨奏協奏曲是前兩種協奏曲發展出來的,它對後來的協奏曲影響很大。
巴洛克時期的獨奏協奏曲多以小提琴獨奏與管弦樂對比,托瑞里(G.Torelli,1658-1709)的協奏曲採用三樂章結構,及明顯的合奏與獨奏交替出現之理多奈洛曲式(Ritornelloform)。
該時期影響力最大的協奏曲作曲家是韋瓦第(A.Vivaldi,1678-1741),他共寫作了425首協奏曲,其中有350首是獨奏協奏曲,他也採用三樂章結構,在合頭曲式部份應用非常自由,同時靈活地運用轉調,儘量施展獨奏部份的技巧,所以後來許多作曲家都愛用這種形式。
除小提琴外,還有其他樂器的協奏曲,如巴赫(J.S.Bach,1685-1750)的14首《大鍵琴協奏曲》和韓德爾(G.F.Handel,1685-1759)的16首《管風琴協奏曲》、《雙簧管協奏曲》、《長笛協奏曲》等。
巴赫著名的《布蘭登堡協奏曲》(BrandenburgConcertoNo.5)亦屬於這時期的作品。
古典時期是西方音樂的成熟期,當時有很多獨奏名家,所以古典協奏曲似乎全是以獨奏協奏曲為主。
鋼琴的出現對古典協奏曲影響很大,巴赫的三個兒子,弗利德曼.巴赫(W.FriedemannBach,1710-1784)、艾曼鈕.巴赫(C.P.EmanuelBach,1714-1788)和克利斯田.巴赫(J.ChristianBach,1735-1782)都是非常優秀的鋼琴協奏曲演奏家。
古典協奏曲的形式是沿革獨奏協奏曲的形式,但場面及樂團的編制較大,分三樂章;
第一樂章是以理多奈洛曲式展開呈示部、發展部和再現部的奏鳴曲式結構,因此它是理多奈洛曲式與奏鳴曲式的結合。
許多古典協奏曲的作曲家同時也是天才的獨奏家,如莫札特(W.A.Mozart,1756-1791)、海頓(F.J.Haydn,1732-1809)和貝多芬(L.VanBeethoven,1770-1827)。
浪漫時期的協奏曲,沿著古典形式發展,由於樂器性能的演進,使得獨奏技巧更複雜多彩。
名演奏家包括蕭邦(F.Chopin,1810-1849)、李斯特(F.Liszt,1811-1886),帕噶尼尼(N.Paganini,1782-1840)、洛德(P.Rode,1774-1830)、史博(L.Spohr,1784-1859)和龍貝格(B.Romberg,1767-1841)等。
作曲家包括孟德爾頌(F.Mendelssohn,1809-1847)、舒曼(R.Schumann,1810-1856)、布拉姆斯(J.Brahms,1833-1897)、蕭邦、李斯特、聖桑(C.Saint-Saëns,1835-1921)、柴科夫斯基(P.Tchaikowsky,1840-1893)和拉赫瑪尼諾夫(S.V.Rakhmaninov,1873-1943)等。
二十世紀的協奏曲形式很多,有些作曲家如西貝流士(J.Sibelius,1865-1957)、艾爾噶(E.Elgar,1857-1934)、蕭斯塔可維契(D.Shostakovich,1906-1975)等,沿著古典協奏曲的路線發展。
系列音樂家荀貝格(A.Schönberg,1874-1951)、貝格(A.Berg,1885-1935)、魏本(A.Webern,1883-1945)等朝系列音樂協奏曲發展。
新古典主義作曲家如斯特拉溫斯基(I.Stravinsky,1882-1971)採用新巴洛克風格的協奏曲形式。
有些作曲家如庫普蘭(A.Copland,1900-1990)、拉威爾(M.Ravel,1875-1937)和蓋希文(G.Gershwin,1898-1937)等引入爵士風格於協奏曲中。
巴爾托克(B.Bart□k,1881-1945)發展《管弦樂協奏曲》(ConcertoforOrchestra),讓管弦樂團每一部,從獨奏、合奏到全奏都能完全伸展,朝這方向發展的作曲家,除巴爾托克外,還有辛德密特(P.Hindemith,1895-1963)、柯大宜(Z.Kodaly,1882-1967)、狄佩特(M.Tippett,1905-)、卡特(E.Carter,1908-)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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