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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薪資所得 夫妻「稅」一起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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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3 21:25: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非薪資所得 夫妻「稅」一起違憲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12-01-21 06:01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盧冠誠/台北報導〕所得稅法中的「懲罰婚姻條款」,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認定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應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稅額的條文違憲,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最慢應於兩年內失效。財政部表示會儘快修法改正。

 

懲罰婚姻條款 違平等原則

 

本釋憲案所謂的「非薪資所得」定義,司法院指出,通常是投資獲利,包括股票、債券或基金等利息收入;

 

大法官會議同時也認定財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一九四六三號公函,因與「懲罰婚姻條款」相關,也違反租稅公平原則,財政部不能再援用。

 

財政部表示,綜所稅申報制度調整,影響層面廣泛,將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並參酌各界意見,通盤審慎研議,儘速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避免因有無婚姻關係,造成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

 

相關條文 最慢兩年內失效

 

假設無薪資所得頂客族夫妻,扣除二十七萬元利息所得扣除額後,先生去年有四百萬元不動產交易所得,太太則有一百萬元租金及權利金收入,若採分開申報,每年可節省稅金二十三萬餘元。

 

當夫妻合併申報時,總所得為五百萬元,扣除兩人免稅額(每人八.二萬元)以及標準扣除額(每人七.六萬元)之後,所得淨額為四六八.四萬元,必須適用四十%稅率,減去累進差額七十七.四四萬元後,應納稅額為一○九.九二萬元。

 

但若分開申報,夫妻各自可適用較低稅率(三十%、十二%),所得稅額分別為八十.一二萬元及六.六○四萬元,合計八十六.七二四萬元;較原先可節省二十三萬餘元。

 

司法院官員指出,所得稅法上述條文等同「懲罰婚姻條款」,如男女同居、不結婚,反而不用合併計稅、也不適用較高稅率;

 

一旦結婚後,夫妻卻要合併計算稅額,導致稅金較單身或沒有婚姻關係時增多,大法官認為非常不合理。

 

財部:涉修法 將儘速研議

 

司法院指出,如強迫夫妻合併計算薪資,將使夫妻所得稅的級距增高,兩人應繳納的所得稅也將更高;但如男女未婚或同居,反而可以分別申報、且分別計算稅額。

 

因此,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形同懲罰婚姻,大法官會議考量夫妻家計及鼓勵婚姻,要求財政部應儘速修法改進。

 

本案由蔡姓婦人提出,她與做生意的丈夫分居多年,財政部指她申報八十九年綜合所得稅時,未與配偶合併計算所得及利息,向她補徵五十四萬一五九八元稅額。

 

蔡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成功,蔡婦可依本案釋憲結果,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引用:http://n.yam.com/tlt/life/201201/20120121901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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