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2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類經 卷二十一 針刺類 諸熱病死生刺法285】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8-31 22:14: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類經 卷二十一 針刺類 諸熱病死生刺法285

 

 

(《靈樞‧熱病篇》)

 

熱病三日而氣口靜、人迎躁者,取之諸陽五十九刺,以瀉其熱而出其汗,實其陰以補其不足者。

 

(此下所言熱病,即傷寒時疫也。

 

熱病三日,邪猶居表,若氣口靜而人迎躁者,正病在三陽而未入陰分,故當取諸陽經為五十九刺,以瀉陽邪之實,仍補三陰之不足也。

 

五十九刺法如下文。

 

人迎脈口一盛二盛三盛,當補當瀉詳義,出終始篇,見本類前二十八。)

 

身熱甚、陰陽皆靜者,勿刺也;其可刺者急取之,不汗出則泄。

 

所謂勿刺者,有死癥也。

 

(身熱甚而陰陽之脈皆靜者,陽証得陰脈也,故不宜刺。

 

若察其可刺者當急取之,雖不汗出,則邪亦從而泄矣。

 

此言勿刺者,以其脈証相反,有死癥也。

 

下文皆然。)

 

熱病七日八日,脈口動喘而弦者,急刺之,汗且自出,淺刺手大指間。

 

(熱病七八日,邪必深至陰分,故脈口之脈當動疾如喘而且弦,宜急刺手太陰肺經,則汗自出而邪可散矣。

 

然刺此者宜淺。

 

手大指間,即少商穴也。

 

弦,一本作短。)

 

熱病七日八日,脈微小,病者溲血,口中乾,一日半而死,脈代者一日死。

 

(熱病七八日,脈微小者,正氣虛也。

 

溲血口中乾者,傷其陰也。

 

皆為死証。

 

若脈來變亂失常,是為代脈,其死尤促。)

 

熱病已得汗出,而脈尚躁,喘且復熱,勿刺膚,喘甚者死。

 

(熱病已得汗,邪當退矣;若脈尚躁,氣尚喘,身復熱者,是謂不為汗衰,乃反証也,故勿刺其膚。

 

刺而重傷其氣,若喘甚者,則必死也。)

 

熱病七日八日,脈不躁,躁不散數,後三日中有汗;三日不汗,四日死。

 

未曾汗者,勿腠刺之。

 

(凡熱病七日之後,邪欲解散者,脈必躁盛,乃為將汗之兆。

 

今熱病七日八日而脈猶不躁,則陰之類也;即有躁意而力不散大,至不數疾,皆正氣衰微,不能鼓動,亦陰之類也。

 

必且未能解散,故當再俟三日,庶得有汗。

 

若三日不汗,又逾四日,則病在旬日外矣,陰陽不應,期當死也。

 

凡若此者,既不能汗,其氣必虛,故勿為膚腠之刺。)

 

熱病先膚痛窒鼻充面,取之皮,以第一針,五十九,苛軫鼻,索皮於肺,不得,索之火,火者心也。

 

(熱病先膚痛、窒塞於鼻、充浮於面者,邪在膚腠,肺經病也。

 

刺宜淺取皮分,故當用第一針曰 針者,以刺五十九穴之皮部也。

 

苛,深也。

 

軫,車上前後兩端橫木也。

 

言鼻窒之甚,內外不通,亦猶軫之橫塞也。

 

皆屬於肺,肺屬金,其合在皮,故但求之於皮,即所以求於肺也。

 

如刺此而不得效,則當求之於火,火者心也,補心之脈,益陽氣以製金邪,則肺熱當自退耳。

 

窒音只。)

 

熱病先身澀,倚而熱,煩 ,乾唇口嗌,取之脈,以第一針,五十九,膚脹口乾寒汗出,索脈於心,不得,索之水,水者腎也。

 

(澀,燥澀也。

 

倚,身無力也。

 

兼之熱而煩悶,唇口與嗌俱乾者,邪在血脈,心經病也。

 

故當用針之第一曰 針者,以取五十九穴之脈分也。

 

膚脹口乾寒汗出,亦皆脈之為病。

 

心屬火,其合在脈,故但求之於脈,即所以求於心也。

 

若求於脈而不得效,則當求之於水,水者腎也,補腎氣於骨則水王,足以製火而心熱自退矣。

 

,母本切。)

 

熱病嗌乾多飲,善驚,臥不能起,取之膚肉,以第六針,五十九,目 青,索肉於脾,不得,索之木,木者肝也。

 

(熱病嗌乾多飲、善驚悸、肢體倦怠、臥不能起者,邪在膚肉,脾經病也。

 

當用第六針曰圓利針者,以取五十九穴之肉分也。

 

若目 青者,正以木氣乘土,亦為脾病。

 

脾屬土,其合在肉,故但求之於肉,即所以求於脾也。

 

若求脾而不得效者,則當求之於木,木者肝也,補肝筋之氣,則木能勝土,而脾熱當自平矣。

 

嗌音益。)

 

熱病面青腦痛,手足躁,取之筋間,以第四針於四逆,筋目浸,索筋於肝,不得,索之金,金者肺也。

 

(熱病面青,肝色見也。

 

腦痛,厥陰肝經與督脈會於巔也。

 

手足躁者,肝之榮在爪,木病在四末也。

 

皆肝經之病,故當取之筋結之間,用第四針曰鋒針者,以瀉其四逆等証。

 

四逆者,肝邪盛而四肢厥也。

 

筋 者,足不能行也。

 

目浸者,淚出不收也。

 

皆為肝病,肝屬木,其合在筋,故但求之於筋,即所以求於肝也。

 

若求肝不得其效,則當求之於金,金者肺也,補肺之氣,則金能勝木,而肝熱可平矣。

 

音壁。)

 

熱病數驚,螈 而狂,取之脈,以第四針,急瀉有餘者,癲疾毛發去,索血於心,不得,索之水,水者腎也。

 

(熱病數驚,心邪盛也。

 

螈 者,熱極生風,陰血傷也。

 

狂則熱之甚矣。

 

皆心經病也,故當取之於脈,用第四針曰鋒針者,急瀉其有餘之邪。

 

若陽極陰虛而病癲疾,發為血余,故毛發亦去。

 

病主乎心,心屬火,其合在血脈,故但求之於血,即所以求於心也。

 

若求心而不得其效,則當求之於水,水者腎也,補腎之水,可以製火,真陰自復矣。

 

螈,熾、寄、系三音。

 

音縱。)

 

熱病身重骨痛,耳聾而好瞑,取之骨,以第四針,五十九刺骨,病不食,嚙齒耳青,索骨於腎,不得,索之土,土者脾也。

 

(身重骨痛,耳聾好瞑,皆腎經之病,病在陰則目瞑,故當取之於骨,用第四針曰鋒針者,以刺五十九穴之骨分也。

 

其不食者,陰邪盛也。

 

嚙齒者,齒為骨之餘也。

 

耳青者,腎之竅也。

 

皆為腎病,腎屬水,其合在骨,故但求之於骨,即所以求於腎也。

 

若求腎而不得效者,則當求之於土,土者脾也,補脾氣之肉分,則土能勝水,而腎邪可平矣。

 

嚙音孽,咬也。)

 

熱病不知所痛,耳聾,不能自收,口乾,陽熱甚,陰頗有寒者,熱在髓,死不可治。

 

(凡熱病有痛而不得其所,耳聾寂無所聞,體重不能收持,口液乾涸,值陽勝之時則熱甚,陰勝之時頗有寒者,此以邪居陰分,熱深在髓,乃死証也。)

 

熱病頭痛,顳目HT 脈痛,善衄,厥熱病也,取之以第三針,視有餘不足,寒熱痔。

 

(顳 ,即足少陽腦空穴,一曰鬢骨也。

 

目HT脈痛,目脈抽掣而痛也。

 

衄,鼻血也。

 

厥熱病,熱逆於上也。

 

取以第三針, 針也。

 

視有餘不足,察所病之經脈虛實而為補瀉也。

 

寒熱痔三字,於上下文義不相續,似為衍文。

 

顳,柔涉切。

 

音如。

 

HT 音翅。

 

衄,女六切。)

 

熱病體重腸中熱,取之以第四針,於其 及下諸指間,索氣於胃胳得氣也。

 

(脾主肌肉四肢,邪在脾故體重。

 

大腸小腸皆屬於胃,邪在胃則腸中熱。

 

故當用第四針曰鋒針者,取脾胃二經之 ,曰太白、曰陷谷也。

 

及下諸指間者,謂在足諸 也。

 

下文曰五指間各一、凡八 、足亦如是者,其義即此。

 

索氣於胃胳得氣者,陽明之絡曰豐隆,別走太陰,故取此可以得脾氣。

 

胳當作絡。)

 

熱病挾臍急痛,胸脅滿,取之涌泉與陰陵泉,取以第四針,針嗌裡。

 

(挾臍急痛,足少陰腎經所行也。

 

胸脅滿,足太陰脾經所行也。

 

故在少陰則取涌泉,在太陰則取陰陵泉,用第四針曰鋒針者刺之。

 

針嗌裡者,以少陰太陰之脈俱上絡咽嗌,即下文所謂廉泉也。)

 

熱病而汗且出,及脈順可汗者,取之魚際、太淵、大都、太白,瀉之則熱去,補之則汗出,汗出大甚,取內踝上橫脈以止之。

 

(熱病陽氣外達、脈躁盛者,汗且出也。

 

陽証得陽脈者,脈之順也。

 

皆為可汗,當取手太陰之魚際、太淵,足太陰之大都、太白,瀉之則熱可去,補之則汗可出也。

 

若汗出太甚,則當取內踝上橫脈,即脾經之三陰交也,瀉之則汗自止矣。

 

上三節所言胃胳、涌泉、陰陵泉、魚際、太淵、大都、內踝上橫脈,凡十四穴,皆不在下文五十九穴之數內者,故特表見於此也。

 

按︰《寒熱病篇》曰︰病始手臂者,先取手陽明、太陰而汗出;病始頭首者,先取項太陽而汗出;病始足脛者,先取足陽明而汗出。

 

臂太陰可汗出,足陽明可汗出。

 

故取陰而汗出甚者,止之於陽;取陽而汗出甚者,止之於陰。

 

其義尤精,雖彼為刺癰之法,然與此節有相須之用,所當參閱。

 

詳本類後五十四。)

 

熱病已得汗而脈尚躁盛,此陰脈之極也,死;其得汗而脈靜者,生。

 

(熱病已得汗,則邪當退、脈當靜矣。

 

若汗後脈尚躁盛者,孤陽不斂也,此以陰脈之虛極,有陽無陰耳,乃為逆証。

 

若汗後即脈靜者,邪去正復也,乃為順証。

 

得逆者死,得順者生。)

 

熱病者脈尚盛躁而不得汗者,此陽脈之極也,死;脈盛躁得汗靜者,生。

 

(熱病脈尚躁盛者,必當邪解汗出也。

 

若脈雖盛而汗不得出,以陽脈之亢極,而陰虛不能外達也,故死。

 

若得汗而靜,則為順証,故生。

 

按︰此二節,一曰陰極,一曰陽極,義若有二。

 

然脈之躁盛者,皆陽勝之候也。

 

汗者液之所化,其發在陽,其原在陰也。

 

若既得汗而脈猶躁盛者,以陽無所歸,由陰虛也;脈躁盛而汗不得出者,以陰竭於中,亦陰虛也。

 

故脈之盛與不盛,當責之陽;汗之出與不出,當責之陰。

 

觀《本神篇》曰︰陰虛則無氣,無氣則死矣。

 

其所重者,正此陰字。

 

陰為生氣之本,無根則氣脫,故必死也。)

 

熱病不可刺者有九︰一曰,汗不出,大顴發赤,噦者死。

 

(不可刺者,以其有死癥也。

 

汗不得出,陰無力也。

 

大顴發赤,謂之戴陽,面戴陽者,陰不足也。

 

噦者,邪犯陽明,胃虛甚也。

 

本原虧極,難乎免矣。

 

噦,於決切,又音晦。)

 

二曰,泄而腹滿甚者死。

 

(泄則不當脹滿,況其滿甚,以邪傷太陰,脾氣敗也,故死。)

 

三曰,目不明,熱不已者死。

 

(五臟六腑之精氣,皆上注於目而為之精,目不明者,臟腑之精氣竭也。

 

熱不已者,表裡之陰氣竭也。

 

故死。)

 

四曰,老人嬰兒,熱而腹滿者死。

 

(熱而腹滿,邪傷脾臟也。

 

老人嬰兒,尤以脾氣為本,故犯之者死。)

 

五曰汗不出,嘔下血者死。

 

(汗不出者,陰之虧也。

 

再或嘔而下血,陰傷尤甚,故死。)

 

六曰,舌本爛,熱不已者死。

 

(心肝脾腎之脈皆系於舌本,舌本爛,加之熱不已者,三陰俱損也,故不免於死。)

 

七曰,咳而衄,汗不出,出不至足者死。

 

(咳而且衄,邪在肺經,動陰血也。

 

汗不出或出不至足,尤為真陰潰竭,故死。)

 

八曰,髓熱者死。

 

(髓者,至陰之精,骨之充也。

 

邪入最深,乃為髓熱,腎氣敗竭,故死。)

 

九曰,熱而痙者死,腰折螈 ,齒噤 也。

 

(痙,風強病也。

 

凡脊背反張曰腰折,肢體抽掣曰螈 ,牙關不開曰噤,切齒曰 ,即皆痙之謂也。

 

此以熱極生風,大傷陰血而然。

 

既熱且痙,乃為死証。

 

痙音敬。

 

螈,翅、寄、系三音。

 

音縱。

 

噤,求禁切。

 

音械。)

 

凡此九者,不可刺也。

 

(刺之無益,必反招嫌,故皆不可刺也。)

 

所謂五十九刺者,兩手外內側各三,凡十二 ;(此下詳明五十九刺之穴也。

 

兩手外內側,即太陽之少澤,少陽之關沖,陽明之商陽也。

 

三陰俱在內側,即太陰之少商,厥陰之中沖,少陰之少沖也。

 

左右共十二穴。

 

,刺瘡也。

 

有刺必有瘢,故即以 為數。

 

,委、偉二音。)

 

五指間各一,凡八 ;足亦如是;(五指間者,總言手五指也。

 

各一者,本節之後各一穴也。

 

觀上文第十五節云︰取之於其 及下諸指間。

 

正謂此也。

 

蓋諸經 穴,皆在指之本節後,如手經則太陽之後溪,少陽之中渚,陽明之三間;獨少陰之在本節後者,則少府之滎也。

 

手之六經,惟太陰、厥陰則本節後俱無穴,故左右四經凡八 也。

 

其在足經之 ,則太陽曰束骨,少陽曰臨泣,陽明曰陷谷,太陰曰太白,皆在本節之後。

 

其少陰之脈不行於指,厥陰之脈則本節後亦無穴。

 

左右四經止共八穴,故曰足亦如是。)

 

頭入發一寸旁三分各三,凡六 ;頭入發一寸,即督脈上星之次。

 

其旁穴分而為三,則足太陽之五處、承光、通天也。

 

左右各三,故凡六 。

 

更入發三寸邊五,凡十 ;(更入發者,自上星之次向後也。

 

三寸邊五者,去中行三寸許,兩邊各五也。

 

即足少陽之臨泣、目窗、正營、承靈、腦空,左右二行凡十 。)

 

耳前後口下者各一,項中一,凡六 ;(耳前者,聽會也,耳後者,完骨也,俱足少陽經穴,各二。

 

口下者,任脈之承漿也,一穴。

 

項中者,督脈之 門也,一穴。

 

共凡六 。)

 

巔上一,(百會也,督脈穴。)

 

囟會一,(督脈穴。)

 

發際一,(前發際,神庭也,後發際,風府也,俱督脈穴,凡二 。)

 

廉泉一,(任脈穴。)

 

風池二,天柱二。

 

(風池,足少陽經穴。

 

天柱,足太陽經穴。

 

按︰本篇所載者,熱病五十九俞也。

 

前篇《水熱穴論》所載者,亦熱病五十九俞也。

 

考二篇之異同,則惟百會、囟會、五處、承光、通天、臨泣、目窗、正營、承靈、腦空等十八穴相合,其余皆異。

 

然觀本篇所言者,多在四肢,蓋以瀉熱之本也。

 

《水熱穴論》所言者,多隨邪之所在,蓋以瀉熱之標也。

 

義自不同,各有取用。

 

且《本經》《靈樞》在前,《素問》在後,後者所以補前之略耳,故皆謂之熱病五十九俞,非謬異也。

 

今總計二篇之數,再加以上文所言胃胳、涌泉等穴,原不在五十九數之內者,凡十四穴,仍除去重復十八穴,則總得一百一十四穴,皆熱俞也,均不可廢。

 

凡刺熱者,當總求二篇之義,各隨其宜而取用之,庶乎盡刺熱之善矣。)

評分

參與人數 1銀幣 +1 金幣 +1 收起 理由
文昌 感謝發帖!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1-12 16:05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