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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極一病証方論-卷之十-眼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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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3 09:42: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三因極一病証方論-卷之十-眼敘論

 

眼敘論夫眼者,五臟之精明,一生之至寶,如天之有日月,其可不保護之?然骨之精為瞳子,屬腎;筋之精為黑眼,屬肝;血之精為絡果,屬心;氣之精為白眼,屬肺;肉之精為約束,屬脾,裹擷筋骨血氣之精,與脈並為系,系上屬於腦,後出於項中。

 

故六淫外傷,五臟內鬱,飲食房室,遠視悲泣,抄寫雕鏤,刺繡博奕,不避煙塵,刺血發汗,皆能病目。

 

故方論有五輪八廓、內外障等,各各不同,尤當分其所因,及臟腑陰陽,不可混濫。

 

如目決其面者,為兌,屬少陽;近鼻上為外,屬太陽;下為內,屬陽明。

 

赤脈從上下者,太陽病;從下上,陽明病;從外走內者,少陽病,此三陽病,不可混也。

 

睛色赤,病在心;色白,病在肺;色青,病在肝;色黑,病在腎;色黃,病在脾;色不可名者,病在胃中。

 

此五臟三陽病,不可混也。

 

仍敘三因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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