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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匱要略淺注 卷十 禽獸蟲魚禁忌並治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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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9 17:48: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金匱要略淺注 卷十 禽獸蟲魚禁忌並治第二十四


 

凡飲食滋味。

以養於身。

食之有妨。

反能有害。

自非服藥煉液。

焉能不飲食乎。

切見時人不閑調攝。

疾 競起。

若(字當作莫)不因食而生。

苟全其生。

須知切忌者矣。

所食之味。

有與病相宜。

有與身為害。

若得宜則益體。

害則成疾。

以此致危。

例皆難療。

凡煮藥飲汁以解毒者。

雖云救急。

不可熱飲。

諸毒病得熱更甚。

宜冷凍飲料之。

肝病禁辛。

心病禁鹹。

脾病禁酸。

肺病禁苦。

腎病禁甘。

春不食肝。

夏不食心。

秋不食肺。

冬不食腎。

四季不食脾。

辯曰。

春不食肝者。

為肝氣王。

脾氣敗。

若食肝,則又補肝。

脾氣敗尤甚。

不可救。

又肝王之時。

不可以死氣入肝。

恐傷魂也。

若非王時。

即虛。

以肝補之佳。

餘臟準此。

凡肝臟自不可輕啖。

自死者彌甚。

凡心皆為神識所舍。

勿食之。

使人來生復其對報矣。

凡肉及肝落地不著塵土者。

不可食之。

豬肉落水浮者。

不可食。

豬肉及魚。

若狗不食鳥不啄者。

不可食。

豬肉不乾。

火炙不動。

見水自動者。

不可食之。

肉中有如朱點者。

不可食之。

六畜肉。

熱血不斷者。

不可食之。

父母及身本命肉食之。

令人神魂不安。

食肥肉及熱羹。

不得飲冷水。

諸五臟及魚。

投地塵土不污者。

不可食之。

穢飯餒肉臭魚。

食之皆傷人。

自死肉。

口閉者。

不可食之。

六畜自死皆疫死,

則有毒。

不可食之。

獸自死北首及伏地者。

食之殺人。

食生肉飽飲乳。

變成白蟲。

(一作血蟲) 疫死牛肉。

食之令病洞下。

亦致堅積。

宜利藥下之。

脯藏米瓮中有毒。

及經夏食之。

發腎病。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

黃柏屑搗服方寸匕。

治食鬱肉食漏脯中毒方(鬱肉。密器蓋之隔宿者是也。漏脯。茅屋漏下沾著者是也。)燒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飲生韭汁三升亦得。

治黍米中藏乾脯食之中毒方

大豆濃煮汁。飲之數升。即解。亦治狸肉漏脯等毒。

治食生肉中毒方

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數沸。澄清汁。飲一升。即愈。

治食六畜鳥獸肝中毒方

水浸豆豉。絞取汁。服數升。愈。

馬腳無夜眼者。

不可食之。

食酸馬肉不飲酒,則殺人。

(酸當作駿)馬肉不可熱食。

傷人心。

馬鞍下肉。

食之殺人。

白馬黑頭者。

不可食之。

白馬青蹄者。

不可食之。

馬肉 肉共食。

飽醉臥。

大忌。

驢馬肉合豬肉食之。

成霍亂。

馬肝及毛不可妄食。

中毒害人。

治馬肝中毒未死方

雄鼠屎二七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屎尖者是)

又方

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治食馬肉中毒欲死方。

香豉(二兩) 杏仁(三兩)

上二味,蒸一食頃。熟杵之服。日再服。

又方

煎蘆根飲之良。

疫死牛。

或目赤。

或黃。

食之大忌。

牛肉共豬肉食之。

必作寸白蟲。

青牛腸。

不可合犬肉食之。

牛肺。

從三月至五月。

其中有蟲如馬尾。

割去勿食。

食則損人。

牛羊豬肉。

皆不得以楮木桑木蒸炙。

食之令人腹內生蟲。

啖蛇牛肉有毒。

食之殺人,啖蛇牛何以識認。

惟毛髮向後順者是也。

治啖蛇牛肉食之欲死方

飲人乳汁一升。立愈。

又方

以泔水洗頭。飲一升愈。

又牛肚細切。以水一斗。煎取一升暖飲之。大汗出愈。

治食牛肉中毒方

甘草煮汁飲之。即解。

羊肉、其有宿熱者。

不可食。

羊肉不可共生魚酪食之。

害人。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

名懸筋。

食之令人癲。

白羊黑頭。

食其腦。

作腸癰。

羊肝共生椒食之。

破人五臟。

豬肉共羊肝和食之。

令心悶。

豬肉以生胡荽同食。

爛人臍。

豬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豬肉和葵食之。

少氣。

鹿肉不可和蒲白作羹。

食之發惡瘡。

麋脂及梅李子。

若妊婦食之。

令子青盲。

男子傷精。

獐肉不可合蝦及生菜梅李果食之。

傷人。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

令終身不愈。

白犬自死不出舌者。

食之害人。

食狗鼠餘。

令人發瘡。

治食犬肉不消。

心下堅。

或腹脹。

口乾大渴。

心急發熱。

妄語如狂。

或洞下方。

杏仁(一升合皮熟研用)

以沸湯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驗。

婦人妊娠。

不可食兔肉山羊肉及鱉雞鴨。

令子無聲音。

兔肉不可合白雞肉食之。

令人面發黃。

兔肉著乾薑食之。

成霍亂。

凡鳥自死。

口不閉翅不合者。

不可食之。

諸禽肉肝青者。

食之殺人。

雞有六翮四距者。

不可食之。

烏雞白首者。

不可食之。

雞不可共胡蒜食之。

滯氣。

一云雞子。

山雞不可合鳥獸肉食之。

雉肉久食之。

令人瘦。

雞卵不可合鱉肉食之。

婦人妊娠。

食雀肉飲酒。

令子淫亂無恥。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燕肉勿食。

入水為蛟龍所啖。

鳥獸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

大豆煮汁。及鹽汁。服之解。

魚頭正白如連珠至脊上。

食之殺人。

魚頭中無腮者。

不可食之。

殺人。

魚無腸膽者。

不可食之。

三年陰不起。

女子絕生。

魚頭似有角者。

不可食之。

魚目合者。

不可食之。

六甲日。

勿食鱗甲之物。

魚不可合雞肉食之。

魚不得合鸕 肉食之。

鯉魚。

不可合小豆藿食之。

其子不可合豬肝食之。

害人。

鯉魚不可合犬肉食之。

鯽魚不可合猴雉肉食之。

一云不可合豬肝食。

魚合鹿肉生食。

令人筋甲縮。

青魚 。

不可合生胡荽及生葵並麥中食之。

鰍鱔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龜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

鱉目凹陷者。

及腹下有王字形者。

不可食之。

其肉不得合雞鴨子食之。

龜鱉肉不可合莧菜食之。

蝦無須。

及腹下通黑。

煮之反白者。

不可食之。

食膾飲乳酪。

令人腹中生蟲為瘕。

膾食之。

在心胸間不化。

吐復不出。

速下除之。

久成瘕病。

治之方。

橘皮(一兩) 大黃(二兩) 朴硝(二兩)

上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頓服即消。

食膾多不消。結為瘕病。治之方。

馬鞭草

上一味。搗汁飲之。或以薑葉汁飲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藥吐之。

食魚後。食毒。兩種煩亂。治之方。

橘皮濃煮汁服之。即解。

食 魚中毒方。

蘆根煮汁服之。即解。

蟹目相向。足班目赤者。不可食之。

食蟹中毒。治之方。

紫蘇煮汁飲之三升。 紫蘇子搗汁飲之。亦良。

又方

冬瓜汁飲三升。食冬瓜亦可。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過白露節之後,名威熟。黃足有妙味。好食。)蜘蛛落食中。有毒。勿食之。

 凡蜂蠅蟲蟻等集食上。食之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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