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貫珠集 厥陰篇 厥陰諸法 厥陰生死微甚之辨十五條77】
厥陰中風。
脈微浮為欲愈。
不浮為未愈,此厥陰經自受風邪之証。
脈微為邪氣少。
浮為病在經。
經病而邪少,故為欲愈,或始先脈不微浮。
繼乃轉而為浮者,為自陰之陽之候,亦為欲愈。
所謂陰病得陽脈者生是也。
然必兼有發熱微汗等候。
仲景不言者,以脈該証也。
若不浮則邪著陰中。
漫無出路,其愈正未可期,故曰不浮為未愈。
傷寒下利。
日十餘行。
脈反實者,死。
傷寒下利。
至日十餘行。
邪既未盡,而正已大憊矣,其脈當微或弱,而反實者,是邪氣有餘。
所謂病勝臟也,故死。
下利脈沉弦者,下重也。
脈大者為未止。
脈微弱數者,為欲自止。
雖發熱。
不死。
沉為裡為下。
弦為陰。
下利脈沉弦者,陰邪在裡,而盛於下,故下重也。
脈大者,邪氣盛。
經曰:大則病進,故為未止。
脈微弱,為邪氣微。
數為陽氣復。
陰寒下利。
陽復而邪微,則為欲愈之候。
雖復發熱,亦是陽氣內充所致,不得比於下利發熱者死之例也。
下利有微熱而渴。
脈弱者令自愈。
下利脈數。
有微熱。
汗出。
令自愈。
設復緊,為未解,此二條亦為陰邪下注者設。
微熱而渴,與脈數有微熱汗出。
並陽氣內充之象,而脈弱又陰氣衰退之癥,故令自愈。
夫脈弱者,脈緊去而轉弱也。
設復緊,則陰邪仍盛,其病豈能遽已耶。
下利脈數而渴者,令自愈。
設不瘥,必圊膿血,以有熱故也,此亦陰邪下利而陽氣已復之証。
脈數而渴,與下利有微熱而渴同意。
然脈不弱而數,則陽之復者已過。
陰寒雖解熱氣旋增。
將更傷陰而圊膿血也。
發熱而厥七日。
下利者,為難治。
發熱而厥者,身發熱而手足厥。
病屬陽而裡適虛也。
至七日。
正漸復而邪欲退,則當厥先已而熱後除,乃厥熱如故,而反加下利。
是正不復而裡益虛矣。
夫病非陰寒,則不可以辛甘溫其裡,而內虛不足。
復不可以苦寒堅其下,此其所以為難治也。
傷寒發熱。
下利厥逆。
躁不得臥者,死。
傷寒發熱。
下利厥逆者,邪氣從外之內,而盛於內也。
至躁不得臥,則陽氣有立亡之象,故死,此傳經之邪。
陰氣先竭,而陽氣後絕者也。
傷寒發熱。
下利至甚。
厥不止者,死。
發熱。
下利厥逆。
証與上同,而下利至甚,則陰欲亡。
厥逆不止,則陽亦傷。
雖不躁猶死也,此亦傳經之邪。
陰先竭而陽後絕者也。
傷寒六七日,不利。
便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
有陰無陽故也。
寒傷於陰,至六七日發熱者,陽復而陰解。
雖下利猶當自止。
所謂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也,乃傷寒六七日。
本不下利,而忽熱與利俱見,此非陽復而熱也。
陰內盛而陽外亡也。
若其人汗出不止,則不特不能內守,亦並無為外護矣。
是謂有陰無陽,其死必矣。
下利。
手足厥冷。
無脈者,灸之不溫。
若脈不還。
反微喘者,死。
陰寒下利,而至厥冷無脈。
陽氣將竭而死矣。
灸之所以通既絕之陽,乃厥不回。
脈不還而反微喘。
殘陽上奔。
大氣下脫,故死。
下利後,脈絕。
手足厥冷。
時脈還。
手足溫者,生。
脈不還者,死。
時、周時也。
下利後脈絕。
手足厥冷者,陰先竭而陽後絕也。
是當俟其 時。
經氣一周,其脈當還,其手足當溫。
若脈不還,其手足亦必不溫而死矣。
傷寒六七日。
脈微。
手足厥冷。
煩躁。
灸厥陰。
厥不還者死。
傷寒六七日。
陽氣當復。
陰邪當解之時,乃脈不浮而微。
手足不煩而厥冷。
是陰氣反進,而陽氣反退也。
煩躁者,陽與陰爭,而陽不能勝之也。
灸厥陰,所以散陰邪而復陽氣。
陽復則厥自還。
設不還,則陽有絕而死耳。
是故傳經之邪至厥陰者,陰氣不絕則不死。
直中之邪入厥陰者,陽氣不復則不生也。
傷寒脈遲。
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
脈遲為寒。
今與黃芩湯。
復除其熱。
腹中應冷,當不能食。
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脈數為熱。
脈遲為寒。
診家之大要也。
熱者清之。
寒者溫之。
醫家之大法也,乃傷寒脈遲。
至六七日而不變,其為寒無疑矣,而反與黃芩湯。
復除其熱。
是以寒益寒也。
於是陽氣消亡。
陰寒獨勝。
法當腹中冷而不能食。
今反能食者,非胃氣盛也。
胃中之陽。
發露無餘。
譬之貧兒夸富。
罄諸所有而暴之於外。
雖炫耀目前。
然其盡可立而待也,故直斷之曰,此名除中,必死。
厥陰病欲解時,從寅至卯上。
厥陰屬風木之臟,寅卯為木王之時,臟氣勝而邪氣解,亦如三陽及太少二陰之例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