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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五 咳嗽門 咳嗽論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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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 09:06: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五 咳嗽門 咳嗽論415

 

(論二首 法十六條 律六條) 咳嗽論喻昌曰:咳嗽一證,求之《內經》,博而寡要;求之《金匱》,惟附五方於痰飲之後,亦無顓論。

 

不得已問津於後代諸賢所述, 璧琳琅,非不棼然案頭,究竟各鳴己得而鮮會歸。

 

昌不以漫然渺然之說,傳信後人,將何以為言哉?蓋嘗反覆《內經》之文,黃帝問於岐伯曰:肺之令人咳者,何也?岐伯對曰:五臟六腑,皆足令人咳,非獨肺也。

 

此一語推開肺咳,似涉太驟。

 

設當日先陳肺咳,以漸推詳,則了無疑義,後世有成法可遵矣。

 

非然也,聖神立言,不過隨文演義,微啟其端,苟必一一致詳,即非片言居要之體。

 

所以讀《內經》,貴在自得其要。

 

得其要,則一言而終;不得其要,則流散無窮,豈特論咳嗽一證為然哉?黃帝訓雷公之辭有曰:不知比類,足以自亂,不足以自明。

 

固知比類之法,不但足以蔽《內經》之義,並足以蔽窮無窮極無極之義,管可窺天,蠡可測海。

 

《內經》千萬年脫略之文,一知比類,直可合符一堂。

 

至於苛病當前,游刃恢恢,不待言矣。

 

請申之,岐伯雖言五臟六腑,皆足令人咳,其所重全在於肺。

 

觀其下文云:皮毛者,肺之合也。

 

皮毛先受邪氣,邪氣以從其合也。

 

其寒飲食入胃,從胃脈上至於肺,則肺寒,肺寒則內外合邪,因而客之,則為肺咳,此舉形寒飲冷傷肺之一端,以明咳始之因耳。

 

內外合邪四字扼要,比類之法,重在於此。

 

人身有外邪,有內邪,有外內合邪,有外邪已去,而內邪不解,有內邪已除,而外邪未盡,才一比類,了然明白,奈何不辨之於蚤,聽其釀患日深耶。

 

夫形寒者,外感風寒也。

 

飲冷者,內傷飲食也。

 

風寒無形之邪入內,與飲食有形之邪相合,必留戀不舍。

 

治之外邪須從外出,內邪須從下出,然未可表裡並施也,《金匱》五方總不出小青龍湯一方為加減,是《內經》有其論,《金匱》有其方矣。

 

而《內經》、《金匱》之所無者,欲從比類得之,果何從哉?進而求之暑濕,暑濕之邪,皆足令人咳也。

 

蓋暑濕之外邪內入,必與素醞之熱邪相合,增其煩咳,宜從辛涼解散,又當變小青龍湯之例為白虎,而兼用天水五苓之屬矣。

 

進而求之於火,則有君相之合,無內外之合,而其足以令人致咳者,十常八九。

 

以心與肺同居膈上,心火本易於剋制肺金,然君火無為而治,恆不自動,有時勞其心而致咳,息其心咳亦自止,尚不為剝膚之災也。

 

惟相火從下而上,挾君火之威而刑其肺,上下合邪,為患最烈,治之亦可從外內合邪之例比擬,其或引或折以下其火,俾不至於燎原耳。

 

於中咳嗽煩冤,腎氣之逆,亦為上下合邪,但濁陰之氣,上干清陽,為膈肓遮蔽,任其煩冤,不能透出。

 

亦惟下驅其濁陰,而咳自止矣。

 

進而求之於燥,內外上下,初無定屬,或因汗吐太過而津越於外;或因瀉利太久而陰亡於下;或榮血衰少,不養於筋;或精髓耗竭,不充於骨;乃致肺金日就干燥,火入莫御,咳無止息。

 

此時亟生其津,亟養其血,亟補其精水,猶可為也。

 

失此不治,轉盼瓮干杯罄,毛瘁色弊,筋急爪枯,咳引胸背,吊脅疼痛,肺氣 鬱,諸痿喘嘔,嗌塞血泄,種種危象,相因而見,更有何法可以沃其焦枯也耶?《經》謂咳不止而出白血者死,豈非肺受燥火煎熬而腐敗,其血亦從金化而色白耶。

 

至於五臟六腑之咳;《內經》言之不盡者,要亦可比類而會通之耳。

 

昌一人知見有限,由形寒飲冷傷肺一端,比類以及暑濕火燥,不過粗枝大葉,啟發聰明之一助,至從根本入理深譚,是必待於後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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