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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血液害人 「刑」同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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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3 22:10: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愛滋血液害人 「刑」同殺人未遂

 

〔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楊國文/台北報導〕法界人士說,拿愛滋血液注射人體,被害人若未感染愛滋,嫌犯至少涉及刑法普通傷害罪;

 

萬一因此染病,愛滋病通常被視為不可治癒之絕症,加害人恐怕涉及重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刑責至少5年以上起跳。

 

本案被害人可先依普通傷害罪,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若確定感染愛滋病,則可依重傷害罪被害人,具體舉證追加求償。

 

司法實務上,對本案觸犯的刑責看法分歧,法界人士說,被注射愛滋血針,是否會因此感染愛滋,或愛滋是否為不治之症,是本案涉及那一項刑責的關鍵,若被害人因此得到愛滋病,加害人將涉及重傷害罪,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甚至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可依殺人未遂罪嫌究辦。

 

而板橋地檢署和地院曾偵審1起類似案例,陳姓愛滋男在超商偷竊犯行曝光,竟以口咬人、持愛滋針頭當工具扎人,檢方認定,陳男明知患有愛滋病,卻以不確定殺人故意持愛滋針筒扎人,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

 

引用:http://n.yam.com/tlt/society/201203/20120324355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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