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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嫁人 法官判翁要幫人養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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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4 18:10: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前妻嫁人 法官判翁要幫人養老婆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7旬唐姓老翁和金姓妻子離婚,依約定唐翁提供在中國的房屋給前妻居住,並繳納保險費,照顧她的老年生活,詎料,金婦和中國籍人士再婚,唐翁憤而斷絕金援,並收回該房屋收租,不滿地說「叫我替別人養老婆,合理嗎?」一審認定因金婦再婚,唐翁已無扶養責任,判她敗訴,但高等法院認為,2人離婚時未約定金婦再婚時協議即失效的「解除」條款,昨逆轉改判唐翁敗訴。


未協議「解除」條款


唐翁昨低調未受訪,但審理時慨嘆,離婚夫妻再婚後,不應有金錢或感情等連繫,否則即違反公序良俗,尤其「前妻的丈夫有錢有勢,憑什麼叫我養她?」將上訴最高法院。


唐翁在台灣、中國有多筆房產,90年間,他和57歲的金婦離婚,約定提供中國深圳的房屋給她居住,按月支付生活費人民幣2000元(約台幣1萬元)和代繳保險費。


金婦離婚後,將該房屋出租,收租人民幣4000元,自己租較便宜房屋住,經濟上還過得去。99年間,66歲金婦梅開二度,和中國籍麥男再婚,唐翁知悉震驚,收回該房屋,拒絕代繳保險費和支付生活費,他表示「金婦應由再婚的丈夫養她,那有叫我養她的道理」,並抱怨「哪預料到她會再婚」。


金婦指控唐翁違反離婚時約定,2人對簿公堂,台北地院認為,唐翁已支應金婦生活開銷多年,而且因金婦再婚,唐翁已無扶養責任,判她敗訴;金婦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二審逆轉敗訴


高院審理時,唐翁表示簽離婚書面協議時,並未約定若金婦再婚,就不得繼續居住在該房屋,合議庭認定,2人離婚約定內容和金婦再婚一事無關,昨逆轉改判唐翁敗訴。仍可上訴。



引用:http://n.yam.com/tlt/society/20150107/20150107794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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