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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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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1:43: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凡例


凡例


一、十二經所列次第,並以流注之序為之先後,附以任督二奇者,以其有專穴也。


總之為十四經云。


一 注者,所以釋經也。


其訓釋之義,凡有三焉,訓字一義也,釋身體府臟名物一義也,解經一義也。


其載穴法分寸,則圈以別之。


一、各經既於本經詳注處所,其有他經交會處,但云見某經,不必復贅。


一、經脈流注,本經曰歷、曰循、曰至、曰抵;


其交會者曰會、曰過、曰行。


其或經行之處;


既非本穴,又非交會,則不以右例統之。


一、奇經八脈,雖不若十二經之有常道,亦非若諸絡脈之微妙也。


任督二脈之直行者,既以列之十四經,其陰陽維蹺、衝、帶六脈,則別具編,(校注:承本作「輯編」,明萬歷刻本、清東溪堂本皆作「編末」,讀 《凡例》「其」下所言維、蹺六脈,確是論於全文之末,因從「編末」為是,)以參考。

 

引自:http://www.a94382761.com/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454120&pid=727490&fromuid=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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