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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遺失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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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6 21:01: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手機遺失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

 

第 1 直接去警察局 報遺失, 記得拿報案 三聯單 ,一定要拿。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 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 系統商寄送 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 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 電信法第56條 )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 . 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

 

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 業者在 12 小時候才停話).,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

 

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

 

並說若我們不繳 . 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 。

 

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 .....查阿查..... 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再第一時間停話 ..

 

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 ( 那時哪知道阿 )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

 

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 ~~ 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 所撥出的費用 . 由業者自行吸收 .(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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