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中日和約】 (1952年~)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結束兩國戰爭狀態的和平條約,當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
在美、英兩國的協議下,同盟國對日和約(舊金山對日和約)未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但該和約中包含一條款,允許日本在多國和約訂定後,與未參加多國和約的作戰國,簽訂與多國和約內容類似的雙邊和約,並允許日本政府在恢復主權後,自行決定要與哪一個中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
英國政府希望日本可以自行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約,美國則以向日本施壓為誘餌,先請國府自行決定與日本的和約將只適用於任何一方現在與將來「實際控制」下的領土,才分別向英、日兩國施壓,讓日本在多國和約生效前,即開始與中華民國談判雙邊和約。
在中日和約談判過程中,因國府亟需以和約鞏固其中國合法政府的地位,日本乃要求國府在和約實質內涵上讓步,甚至不惜讓談判破裂;
直到多國和約生效前幾個鐘頭,日本才在美國壓力下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
在此和約與其議定書中,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與南沙、西沙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但未聲明將這些領土「歸還中華民國」;
條約適用範圍只規範中國而不規範日本;
賠償問題則由中華民國單獨聲明放棄要求日方勞務賠償。
戰敗的日本於和約簽訂時反獲得實質利益;
中華民國則不得不以實質利益換取象徵其政府合法性的中日和約,此亦戰後局勢演變所造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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