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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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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22:12: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1954年~)中華民國遷臺後與美國所簽訂的第一個正式條約,1954年12月2日簽訂,次年3月3日生效,1979年12月16日國府與美國斷交一年後終止。

 

在終止前,此防禦條約為美國支持中華民國的法理依據,也是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敵對的象徵。

 

但條約締結的過程,卻顯示美國為了保持行動彈性而不願與中華民國簽訂正式的盟約。

 

直至第一次臺海危機爆發,美國打算在聯合國安理會提出停火案以保持臺海現狀,才以締結共同防禦條約為條件,希望換取蔣介石不否決該案,此條約因此與安理會停火案成為美國維持臺海現狀的雙軌政策之一。

 

條約談判過程明白顯示了美國打算擴大對臺灣軍事部署與行動的控制,與國府極力爭取至少表面上平等互惠的立場。

 

條約主體共10條,內容與美國和其他太平洋地區國家簽訂的防禦條約類似,主旨在對抗侵略、維持和平。

 

美國對國府的控制則包含在不須立法機構批准的防約換文中,指出大規模調動與使用武力須經雙方協議。

 

論者指責條約限制了國府反攻大陸的自主性,但此約讓中華民國正式成為美國盟邦,與其他太平洋地區國家地位相若,對維持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幫助相當大。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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