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禁偷渡令】 清廷在臺灣實施嚴格的移民政策期間,為防範偷渡而頒布的相關法令。
1683年(康熙22年)清廷開放海禁,廢止遷界政策。
船舶出洋仍需請照,獲得許可才能開航至海外。
再考慮臺灣府雖隸屬福建省管轄,但地屬海外、遠隔重洋,另頒布「臺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規定凡來臺人士,無妻室產業者一律逐回原籍;
有妻室家產願居臺灣者,應向官府申報;
犯罪觸法者不論有無家產一律押回原籍。
由於清廷給照的手續繁複,加上臺廈正口收取規費,偷渡之風轉趨盛行。
1702年清廷採納臺灣知縣陳璸建議,實施單身渡臺政策。
此議得到許可後,來臺的限制更為嚴格,偷渡更加嚴重。
官方奏准嚴禁偷渡的命令,最早在1718年,由閩浙總督覺羅滿保發布。
此後配合禁止攜眷或搬眷政策,嚴禁偷渡的命令亦隨之重申。
1721年朱一貴事件後,隨軍來臺的藍鼎元鑑於來臺數十萬移民不准攜眷,是亂源之一,而有開放搬眷之議。
雍正、乾隆兩朝,廣東巡撫鄂爾達、巡臺御史六十七、福建巡撫吳士功,前後奏請放寬禁令,清廷因此數度放寬搬眷渡臺。
然而1761年(乾隆26年)之後,清廷又恢復單身渡臺政策。
1788年協辦大學士福康安平定林爽文事件後,奏請解除單身渡臺規定。
自此,凡屬良民,無論是否攜眷,一律給照。
不過向官府申請給照程序,仍太過繁瑣,故偷渡現象不絕於縷。
1841年(道光21年)臺灣道姚瑩提到廣東南澳、潮州之人私自駕駛小舟至恆春登陸,再潛赴臺東開墾。
1874年(同治13年)沈葆楨來臺辦理防務,招募開墾,給照攜眷的規定也同時廢除。
至此閩粵之人欲移民臺灣者,不需經過地方官同意,可自由遷徙。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5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