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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郵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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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2:38: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1 07:37 編輯

史學●郵便局

 

日治時期的郵政業務機構。

 

即今之郵局。

 

其業務包含郵件受取、集配、遞送等郵務外,及匯兌、儲金、簡易生命保險與郵便年金,特定之局所並兼辦電信及電話等業務。

 

清代臺灣巡撫劉銘傳為促進通信並輔助自強新政財源,1888年(光緒14年)設置「臺灣郵政總局」,仿西方郵政貼收郵票做法,開始於全臺寄發民信。

 

但僅見郵務之雛形,郵政制度的建立與局所的增設,一直到日治時期才逐步發展與完備。

 

日本郵便電信事務,由遞信大臣監督,相關主法如〈郵便條例〉、〈電信條例〉、〈郵便法〉、〈郵便為替法〉等均依勅令形式公佈於臺灣。

 

依勅令第95號〈臺灣總督府郵便及電信官制〉,郵便及電信局均屬於臺灣總督府管理。

 

其主管單位因配合政策而多次改組,包括民政局郵便部、陸軍局郵便部、民政局通信部、民政部通信課、民政部通信局、民政局遞信局、交通局遞信部七個階段。

 

郵便局的組織與型態,出現數度變革。

 

日治初期實施軍政,配合軍事全臺於兵站要地設野戰郵便局20所,除郵便事務外,兼辦為替(匯兌)、貯金(儲金)業務,此屬軍郵時期。

 

1896年(明治29年)4月起施行民政,野戰郵便事務移交民政局接管,分設一等郵便電信局於縣廳所在地、二等郵便電信局於島廳及支廳所在地,由一等局按照行政區域管轄境內二等局。

 

各局配置有局長、郵便電信書記和通譯生。

 

但各地治安未靖,乃於賊匪蜂起處設「非常通信所」,由憲兵及警察保護協助討伐期間的通信往來。

 

1896年設置「郵便受取所」(郵件收交)與「郵便繼替所」(郵件轉遞)輔助二等郵便局的數量不足。

 

1898年於各地設置「三等郵便電信局」。

 

1899年以府令20號公告「郵便及電信局出張所」制度,授權地方設置辦理郵件收投及發售郵票等事務。

 

配合郵便局的業務增加,1904年進一步制定(郵便電信局分課規程),規定一等局設郵便、電信、建築、庶務四課;

 

二等局設通信、庶務、建築三課。

 

1907年各級機構統稱為郵便局,仍分為三等。

 

1920年(大正9年)配合行政區域調整,原由郵便局兼掌電信與電話,改為分設郵便局、電信局與電話局,但未設電信局之處,郵便局仍兼掌電信、電話。

 

1941年(昭和16年)廢三等局制度,改為普通及特定郵便局兩類,特定郵便局即原本三等局。

 

戰後,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附設郵電管理委員會,負責接收郵政業務。

 

1946年設臺灣郵電管理局,歸南京的交通部管轄。

 

1949年4月實施郵電分辦,成立臺灣郵政管理局專營郵政管理,直接隸屬於交通部郵政總局。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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