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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隘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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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1:55: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0 23:42 編輯

史學●隘墾制

 

清代臺灣近山地區為防備原住民之侵擾而採行的武裝拓墾方式。

 

主要施行於中北部的淺山地區。

 

19世紀初(嘉慶年間),隨著西部平原逐次完成開發,漢人的拓殖行動逐漸深入山區,和原住民的衝突日趨嚴重。

 

當時除了墾戶主動向官府提出申請外,地方官為維護轄內治安也主動推動開墾計畫,使得淺山地區的開發大為活絡。

 

官府核發開墾執照時,通常會要求墾戶設隘防番。

 

墾戶取得墾權後,須自備工本(通常是合股集資),在墾區近接生番側的前緣,選擇險要處所設立隘寮,招募隘丁駐紮巡邏,防備生番。

 

隘墾區的拓墾活動較18世紀施行於漢墾區的業戶制,多了防番組織,開發的成本和風險較高。

 

墾戶和防番組織之間的關係,有三種主要的模式:(一)墾戶兼隘首,直接招募隘丁,管理隘務;

 

(二)墾戶聘請一位隘首代為經理隘務;

 

(三)墾戶割出部分墾區,連同隘務出抱予隘首經營,是為抱隘;

 

隘首兼墾戶,又稱為抱隘首。

 

墾戶或抱隘首為了維持隘的運作,發給隘丁口糧,除了在創始期須先預籌一筆現金外;

 

設隘之後,也可藉由販售林產物、向墾佃抽收大租等方法,獲得資金。

 

隘墾區墾佃雖須負擔隘糧大租,墾隘首卻不用向官府繳納正供錢糧。

 

1886年(光緒12年),福建臺灣巡撫劉銘傳推行清賦事業,裁撤墾隘,派遣官軍入山駐防。

 

19世紀以來日漸盛行的防番組織,面臨重大變革。

 

除了少數官軍未及駐防以及因情況特殊而新設的隘外,民間傳統的防番組織大部分停止運作。

 

日清政權轉換期間,民間的隘制雖因官方武力銜接不及而一度復燃,但已大不如前。

 

隨著臺灣總督府社會控制力的強化,民間的私隘逐漸被併入官府的防番組織。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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