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三七五減租】 三七五為耕地三七五減租之簡稱,臺灣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起開始實施土地改革,分為三步驟進行,其第一步驟即為耕地三七五減租,係一種改善租佃制度的措施,對土地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為進一步推行第二步驟之公地放領,暨第三步驟實施耕者有其田舖路。
而耕地三七五減租這一步驟,在臺灣土地改革歷史上,其有最顯著的成效和重要的地位。
耕地三七五減租標準是如何產生的呢?
它是由「二五減租」計算出來的,因為國父孫中山先生鑑於我國佃農繳納於地主的佃租,普遍都是採取分益佃租方式,而其比例,是收穫總量的百分之五十,這種比例當然是太高。
何況有些苛刻地主或地方,還不止此數。
「二五減租」就是繳納於地主的百分之五十的佃租中減去百分之二五,公式計算為:(見圖一)這樣得出三七五減租標準。
換言之,二五減租和三七五減租意義是相同的。
中國國民黨自民國十三年起有關土地改革之決議,不下十餘次,而大陸時期土地改革之實施,最早者為十八年浙江省政府訂頒「浙江省佃農佃租減租辦法」,首先實行二五減租政策,開建國多年以來實行土地改革政策之先河,其次為三十年四月湖北省政府頒行湖北省減租實施辦法,先指定鄂西恩施等八縣為實施減租實驗。
這一年後,又推廣至鄂北隕西等六縣,連前共計十四縣,均能積極進行「減租政策」。
雖三十二年再擴充至尚未淪陷之一部份縣區,惜三十三年陳省主席辭修調動,而過去兩年之成就,後來已逐漸變質。
三十五年,抗戰勝利,戡亂軍事又起,政府為安定原抗戰後方,乃於十月頒佈川滇黔桂綏靖區土地處理辦法,規定區內佃農佃租,不得超過耕地正產物年收穫量總額三分之一,時稱三一減租者,指此。
三十六年廣西省曾普遍推行減租政策,同時並辦理農地租約登記,頗著成效。
三十八年共匪猖獗,政府南遷後,西南軍政長官公署,乃擇農地佃租較高地區,如川、康、滇、黔等省,厲行減租政策,並同時辦理租約登紀,規定舊約一律換訂新約,如原無租約者,必須補訂書面租約,所有換訂之新租約,其佃租額一律照原租額減輕百分之二五計算之。
當時推行此項二五減租政策,頗著成效。
就四川一省而論,受惠佃農計達一千七百五十萬人之多。
惜因大局逆轉,各省均先後淪陷,而我政府此一仁政,將永留農民心中。
臺灣由於三七五減租政策之成功,根據行政院經建會六十八年統計,本省佃農人口數四十八萬人,佔農民總數為百分之八,不但對租額有合理之標準,而所訂租期亦不得少於六年等法令之保障,使佃農經濟生活改善,農業經營趨於安定。
(陸年青)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