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林業管理】 林業管理,即根據森林政策與森林法規,以為森林行政與業務之執行。
包含行政與技術兩方面,前者即森林行政管理,後者即森林業務之貿施。
林業為一種長期性的經濟事業,且森林範圈遼闊,必須有良好的管理系統與組織方法,才能使森林發揮最大的效用,獲得最高的利益。
一、森林行政管理(一)森林行政管理機構:台灣省林業管理機構系統如下圖。
其中國有林班地,由省林務局直接管理;
國有原野林地屬省山地農牧局;
山地保留地屬省民政廳;
公私有林地屬縣市政府;
試驗林地則屬省林試所和各大專院校。
(二)國有林之管理:台灣森林多屬國有林,歸省林務局管理。
公私有林地僅占百分之十,其管理方法可依面積大小,酌情仿行之。
職員之職等有簡任、薦任、委任及雇員。
技術方面又分為技正、技士、技佐等職別。
依業務之種類或依主管地域而定其分擔之職務。
森林公務員之任用以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為準,其管理則實施職位分類制、俸給制、考績獎懲登記、退休撫卹、福利事業等項。
森林勞動者,包括技工、普通工及榮民等,須有適當的訓練與獎懲,一定的工作組織及各種福利設施,如勞工保險等。
〈見表一〉二、森林業務之實施(一)森林調查:如林況調查、地況調查,及森林所有權之確定等。
(二)森林經理計畫之編訂及檢訂:計畫之編訂以一事業區為範圈,由各林區管理處提請審議,報請核定後實施。
其實施有效期間為一經理期(通常十年),在計畫實施期間(五年)及期末,須實施檢訂,以便修正或補充。
計畫內容包含有關資料之搜集與調查、選定樹種、作業法、輪伐期、年伐採量、更新撫育計畫、森林發展改良,及保護措施等。
(三)育林業務:種苗之檢驗、育苗、造林更新及撫育等。
(四)林產物處分業務:木材出售、立木標售、牌價配售、漂流木之承撈等。
(五)木材生產業務:砍伐預定案、申請伐木及查驗、標誌樹木、砍伐事業之管制、木材規格業務、檢尺貯材業務,及林產物販賣等。
(六)其他業務:如森林保護、森林遊樂、木材運搬、森林警察、森林土木,及森林主計、人事、法律等業務。
(滕詠延)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5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