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臺灣綜合開發計畫】 綜合開發計畫係對人口、產業、實質設施、天然資源等在空間上的配置計畫,旨在各區域內透過土地使用。
調和經濟發展計畫、社會建設計畫、國防建設計畫、文化建設計畫等,謀求有關實質建設之配合發展,藉以達成人口與經濟活動之合理分布、生活與工作環境之改善、資源之保育與開發等,屬於國家最高位目標性、指導性之長期性計畫。
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自民國五十九年開始策畫,於六十一年完成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綱要,計畫期間原涵蓋六十年至七十九年共二十年,迨六十三年底更進一步完成計畫二稿,至六十六年三月再行修訂成為三稿,並將計畫期間調整為六十六年至八十五年,仍涵蓋二十年。
嗣於六十七年十月及六十八年二月又經二度修訂。
該計畫對臺灣地區總體發展構想(包括總人口成長、總體經濟發展展望、人口分布、區域經濟發展展望、國民生活結構、土地使用結構、空間結構等)及部門開發構想(包括農業發展及用地、工業區位及用地、都市發展及住宅建設、運輸與通訊系統發展、水資源開發,能源開發、觀光資源開發、國土保安與環境保護等)連同其實施方案與配合措施,均列有指導計畫,茲將其基本開發策略扼要列述如次:一、根據各區域之發展背景與特性,尋求資源之最佳利用,俾各區域有充分發展之機會。
二、對於發展快速之地區,為防止人口與產業過度集中,鼓勵新設之大專院校、政府機構、大型醫療設施及工、商金融機構等,分散至其他地區。
三、對於發展緩慢之地區,為促進其發展速度,積極建立成長中心,並訂定各種獎勵措施及公共投資政策。
四、對於特殊問題之地區,包括濱海貧困地區、山地未開發地區及離島等,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與提高所得水準,應提供各項公共設施及採取社會福利措施。
五、建立都市體系,並以地方中心為核心,構成臺灣地區三十五個地方生活圈,從事整體規畫與開發建設。
六、以區域中心為據點,建立便捷之運輸網,七、配合新市鎮與新社區之開發,提供大規模住宅用地,創建合理之生活環境。
八、為使主要糧食自給自足,保持生產所需之耕地面積。
九、工業區之選擇,應以海埔地、鹽分地及生產力較低之農地為優先。
十、天然資源如水、土地、森林及風景區等,遵循保育與開發並重之原則,保持自然生態平衡,達成國土保安之目的。
本計畫並將臺灣地區畫分為北部、中部、南部、東部等四個區域,每一區城均包含若干縣、市。
行政院經建會住宅及都市發展處印有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
(王長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