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臺灣省政府】 一、臺灣省政府之組成(一)省政府委員會:臺灣省政府依省政府組織法規定,設省政府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簡任,由行政院會議議決,提請總統任命之。
但因臺灣省為反攻復國基地,情形特殊,為便於羅致人才起見,經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臨時會議議決,准予擴大組織,將省政府委員人數增加至二十三人。
有關下列事項,應經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1.關於發布命令事項。
2.關於停止或撤銷所屬各機關及縣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之事項。
3.關於建議中央增加或變更人民負擔事項。
4.關於地方行政區畫之確定或變更事項。
5.關於全省預算事項。
6.關於處分省公產或籌畫省公營事項。
7.關於省行政設施或變更事項。
8.關於省政府所屬全省荐任以上公務員或其他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之任免事項。
9.關於咨調省內國軍及督促所屬團警綏靖地方事項。
10.關於地方自治監督事項。
11.關於提出於省議會之議案事項。
12.關於主席或其他委員提議事項。
(二)省主席:臺灣省政府置主席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總統任命之。
臺灣省政府主席之職權如下:1.召集省政府委員會,於會議時為主席。
2.執行省政府會議之議決案。
3.監督所屬行政機關職務之執行。
4.處理省政府日常及緊急事項。
(三)合署辦公機關:依臺灣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規定,合署辦公之廳處局如下:1.祕書處。
2.民政廳。
3.財政廳。
4.教育廳。
5.建設廳。
6.農林廳。
7.社會處。
8.警務處。
9.交通處。
10.衛生處。
11.新聞處。
12.糧食局。
13.主計處。
14.人事處。
合署辦公之廳、處、局,為適應業務需要,得設附屬機關,或各種委員會。
二、臺灣省政府之職權依照省組織法之規定,省政府之職權計有三種:(一)綜理全省行政事務。
並監督地方自治。
(二)於不牴觸中央法令範圍內,得依法發布命令。
(三)對於所屬機關及縣市政府的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或其他不當情形時,得停止或撤銷之。
三、臺灣省議會與臺灣省政府之關係臺灣省議會為省之立法機關,臺灣省政府為執行機關,兩者之主要關係如次:(一)臺灣省議會開會時,臺灣省政府主席有向省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省議員有向省政府主席及各廳、處首長質詢之權。
(二)臺灣省議會決議案函送臺灣省政府執行,省政府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政院核辦。
(三)臺灣省政府對臺灣省議會議決其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
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省政府三十日內,附具理由,送請省議會覆議,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案,省政府應即接受,但省政府如仍認為窒礙難行時,得呈請行政院核辦。
(陳陽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