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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史學●蘭芳大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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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10:30: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蘭芳大總制

 

蘭芳大總制,是清乾隆間廣東嘉應州(梅縣)人羅芳伯,僑居印尼加里曼丹(Kalimantan)之坤甸(Pantianak)一帶所建立共和國的國號。

 

芳伯幼有大志,稍長,目清廷苛政,義憤填膺,常鬱鬱不樂。

 

以在國內無所作為,欲效法班超,立功於異域。

 

遂於乾隆三十七年(西元一七七二)至坤甸東萬律創蘭芳公司,開採金礦。

 

芳伯為天地會會員,組織礦工萬餘人,抗拒海盜,又助蘇丹平定內亂,蘇丹割地以酬,於四十二年(一七七七)立國,建元蘭芳。

 

元首稱大唐總長,又稱大唐客長,由公舉產生。

 

中樞設總廳於首府東萬律,副廳於新鋪頭,處理公務。

 

其入署辦公,俗稱「企廳」,其總長俗稱頭人。

 

總長以下,設副總長一人,亦稱參謀,或稱軍師,俗稱副頭人,亦例由公推,而駐節於沙拉蠻省。

 

若遇總長去位,而新任未定前,則由副總長攝行公務。

 

此外,東萬律首府並舉尾哥、老大數人,以幫理公務。

 

地方建制,分省、府、縣三級,另於各要地,如喃吧哇、萬那、松柏港、淡水港、打勞鹿、山口洋、邦夏、雙溝月各埠設治所,皆舉頭人、副頭人。

 

此外,有國家兵工廠、國營蘭芳公司,又設學校,聘中國儒生前來教學。

 

法律為不成文法,如命案叛逆罪,則斬首示眾;

 

爭奪毆打,或奸淫罪,則責以藤條笞刑,或令遊街示辱。

 

人民平時習槍棒,各安其業,有事則抽調入伍。

 

財稅由各埠徵收,並由總長調度公司收益。

 

官員薪俸,由總長、副總長就國營採金收益項下支給。

 

其各府縣及各埠之頭人、副頭人,則多以所收稅餉項下支給。

 

惟尾哥、老大,則以得舉為榮,似為無給之名譽之職。

 

至蘭芳大總制之儀注,則國旗用純黃色長方形旗,中書「蘭芳大總制」五字。

 

總長用三角黃旗,中書帥字,其餘各官,則用各色三角形旗,中書各官之姓。

 

此外,則於都門懸立牌匾,顏曰「蘭芳大總制」。

 

總廳立於通衢,規模壯麗。

 

堂上金匾,字大四尺,題曰「雄鎮華夷」。

 

其服制,則上級人員,多用長袍馬褂,或仿穿洋服。

 

其餘兵勇,則仍用中國綠營號褂之制。

 

首任大總長羅芳伯於乾隆六十年(一七九五)卒,享年五十八。

 

自芳伯以次,凡傳總長五人,至劉臺二為總長時,以受荷蘭人欺弄,國土日削,雖一方仍自稱為總長,然受荷屬東印度政府委為甲太,漸不能獨立自主。

 

自後再傳五主,至光緒十年(一八八四),遂為荷人所併,而系統以絕。

 

自建蘭芳大總制國號至國滅,凡歷一百零八年。

 

其盛衰存亡,對中國海外勢力之消長,影響殊鉅。

 

(程光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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