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瀆職罪】 瀆職罪,為侵害國家法益罪之一種;
其所侵害者,為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合法性與妥當性。
故瀆職實指辱瀆職守而言。
依刑法規定,瀆職罪之類型有多種:一、屬於不盡職類型者:(一)委棄守地罪;
(二)廢弛職務成災罪。
二、屬於貪瀆類型者:(一)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包括要求、期約與收受三種情形);
(二)違背職務受賄罪;
(三)準受賄罪;
(四)圖利罪。
三、屬於濫權類型者:(一)違法徵收罪;
(二)抑留?
扣罪;
(三)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四)濫權逮捕羈押罪;
(五)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罪;
(六)凌虐人犯罪;
(七)違法行刑罪;
(八)越權受理訴訟罪;
(九)濫權追訴處罰罪。
四、屬於洩密類型者:(一)公務員洩密罪;
(二)妨害郵電祕密罪。
五、非純粹瀆職罪: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以上各罪(即刑法第四章所規定者)以外之罪而言,如利用搜查機會而竊取物品是。
此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各罪之犯罪主體,皆為公務員。
惟犯罪主體非公務員,而一併規定於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名,有二:一、行賄罪(包括行求、期約與交付三種情形)。
二、非公務員洩密罪。
公務員之瀆職罪,亦不以刑法瀆職罪章所規定者為限,如公務員侵占罪乃規定於刑法侵占罪章是。
(鄭健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