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BillofRight),通常所稱的權利法案,或曰民權法案,或曰權利章典。
係指英國西元一六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制定的權利法案而言。
其正式名稱為:「人民的權利與自由之宣言及規定王位繼承之法律。」
Bill本係法案之意,惟在此情形下應解為法律更恰當。
該法案一般認為係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自由及其他權利之正式的立法宣言。
現在憲法上所規定之權利法案,通常雖以保障自由權為中心,也包含參政權、社會權及人民之義務等。
權利法案淵源於一六八八年光榮革命時,英國國會以提出權利宣言為迎其前后所生之長女新教徒瑪莉(Mary,詹姆士二世之長女)及其夫婿荷蘭威廉(WilliamOrange)親王入主英國,遵奉為王之條件,經獲其承認,所制定之法律。
這一法案的主要內容,得區分為三:第一為對於革命前朝政之非的責難,第二為列舉奠定現代憲政基礎的要義,第三為規定王位繼承之順序。
關於向朝政責難者,列舉詹姆士二世廢法亂紀等十二項惡政,以證朝政之非。
關於奠定現代憲政基礎者,具列十三要義,諸如未經國會同意而僭越行使權力或停止法律之適用為非法、廢棄宗教法庭、天主教徒不能繼承為王,在平時非經國會通過,不得設置常備兵,非經國會通過,不得徵收租稅。
此外,並確認人民有請願權、信教自由、攜帶自衛武器之自由、規定國會議員之選舉,必須以自由為原則,及國會議員在議會內有言論自由,其在議會內之言論及表決,在議會外不負責任,國會必須定期集會,並禁止過多之保釋金,過分科處罰金及使用殘酷而異常之刑罰等。
關於王位繼承順序者,確定王位先由威廉親王繼承,如死亡時,則由瑪莉公主繼為王,如兩者皆逝世時,王位傳予瑪莉之直系繼承人,倘無子孫時,則傳予瑪莉之妹丹麥安公主及其直系繼承人,倘無子孫時,則傳予奧倫洛(Orange)王子之直系繼承人。
此項王位繼承順序,為一七0一年所制定之王位繼承法所變更。
權利法典與大憲章及權利請願書,係構成英國憲法之最基本的法律。
它不但奠定了現代英國憲政的基礎,而且演化成為各國憲法上的權利條款。
如一七九一年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日本國憲法第三章、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等所規定者,即係有關保障基本人權之規定。
(江義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