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殷曲麥瑞條款】 殷曲麥瑞條款(InchmareeClause),係海上保險全險單中之一個條款。
按英國勞氏基本保單(S.G.Form)所列承保事項中,僅有兵變、戰爭行為、火災、船長及海員故意行為,其他海難(AllOtherPerils)所致之船、貨損失為保險人承保之。
西元一八八○年,WestIndiaTelegraphCompanyV.Home&ColonialInsuranceCo.,Ltd.一案中,係爭船舶因鍋爐爆炸,引用基本保單「火災」承保事項,要求保險人賠償損失,嗣經法院以「爆炸」非「火災」之一種,而駁回其講求賠償之訴。
航運界自此覺悟到基本保單承保條款之解釋過於狹隘,乃醞釀在保單上增列條款。
一八八七年,在著名的Hamilton,Fraster&CompanyV.Thames&MerseyMarineInsuranceCo.,Ltd.一案中,法院亦駁回被保險人請求賠償之訴,而使殷曲麥瑞條款臻於成熟。
在該案中,係爭船舶「殷曲麥瑞」號於航行途中,船員開動輔機以抽水至鍋爐。
不知係由於船員之過失抑或業已堵塞,一個應張開的瓣塞竟未張開,致所抽鍋爐用水悉入氣艙,導致破裂並造成損失。
英國法院以本案事故之發生不能解釋為基本保單上所稱之「其他海難」,判令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於是,引發被保險人要求在保單上明文約定,擴大承保類此危險所生之損害,殷曲麥瑞條款於焉產生;
其條文如次:「本保險包括因下列事由直接導致被保標的物所受之毀損或滅失:一、貨物或燃油在裝載、卸載或移動所生之意外船上成其他處之爆炸。
船上成其他處所之核子設施或反應器的故障或意外。
鍋爐破裂、軸桿折斷或船體機器的任何隱匿瑕疵。
船長海員引水人的過失。
非被保險人之修理人員的過失。
二、與航空器之碰觸與任何陸上運輸設施、碼頭或港口設備之碰觸。
地震、火山爆發或閃電。
但以上述損失非由於被保險人或經理人有過失為限。」
事實上,本條係隨時代變遷,原有約定條款不敷引用而增列。
條款中,「與航空器碰觸」於一九三八年增訂;
「船上或其他處所之核子設施或反應器的故障或意外」則於一九五九年增列之。
殷曲麥瑞條款在適用上須注意:軸桿本身之隱匿瑕疵並非保險人理賠對象,而須俟該項瑕疵業已造成船貨損失,始由保險人承擔。
惟此種情況下,軸桿仍不在理賠範圍,除非被保險人加保「定期航輪條款」(LinerNegligenceandAdditionalPerilsClause)。
但在此種定期航輪條款下,瑕疵本身之損害或更換費用固可獲理賠,然若此種瑕疵係於開航前為被保險人發現而欲意重置,此項重置成本仍不在承保範圍。
依照英美法律,被保險人負有使船舶具有適航能力之默示擔保義務,並且此種義務在航程保單中為「嚴格責任主義」(即「無過失責任主義」)而非「過失責任主義」。
換言之,倘海難事故係船舶於開航前業已不適航所致,則不論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就不適航之事實是否有過失,均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被保標的物之損失。
因此,實務上為緩和海上保險法對適航能力義務要求之嚴格性,而使被保險人所負之義務,降低為過失責任主義,通常只需在保單上加入殷曲麥瑞條款,則因船舶隱匿瑕疵所生之損害,亦可獲賠。
(蔡明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