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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係規定依商業登記法及公司法規定,成立之民營營利事業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於民國三十七年一月七日經國民政府公布,自四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在臺灣省區分期施行,五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五十七年一月八日復經總統令修正公布迄今。
商業會計法計分八章七十條。
第一章總則,就一般商業會計之基本概念及一般原則如適用範圍,會計人員之任免,會計年度、記帳單位、會計基礎等加以規範。
第二章會計事項及憑證、會計事項、簿記方法、記帳憑證等。
第三章會計科目帳簿及報表,對於會計科目分類、帳簿報表格式及編製等加以規定。
第四章入帳基礎,對於資產帳之入帳基礎、存貨評價方法,負債營業收入支出、資產估價等加以規範。
第五章損益計算,對於同一會計年度收益,費用之決算加以規定。
第六章決算及審核,對決算年度及年度報表的編制與以規範。
第七張罰責,對於嚴重違反規定者科以罰金或罰鍰。
第八張附則,有關規定。
由於經濟的快速發展,會計新觀念的不段演進,商業會計法本身之既有觀念已陳舊過時,甚難符合現實之會計理論,以正確衡量企業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
經濟部正著手修正工作。
(張進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