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7 07:28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圖書出版●官書】
就我國傳統的觀念而言,官書的涵義有三:一、官中的文書:周禮天官宰夫:「掌百官府之徵令,辨其八職:六曰史,掌官書以贊治。」
歐陽修瀧岡阡表:「汝父為吏,常夜燭治官書。」
二、書籍由官中所刊或所藏者:呂祖謙白鹿洞書院記:「祖宗尊右儒術,分之官書,命之祿秩,賜之匾榜。」
三、官中頒行政治、法律諸書:就今日而言,官書即為政府機關出版品。
何多源編中文參考書指南乙書指:「政府機關出版品,又名官書,其範圍包括檔案、公報、小冊子、書籍、圖表、卷冊,凡為政府機關出版或由其出資印行,或由其監印者俱屬之。」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行政機關出版品目錄序稱:「政府出版品亦稱『公共文書』,在我國圖書館界稱為『官書』。廣義的政府出版品,泛指所有用政府經費所出版的文件;狹義的政府出版品專指有關一國政府機關的法令、規章、制度、計畫,以及其他政府活動的正式紀錄。」
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展覽籌畫小組編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展覽展出圖書目錄前言載:「政府出版品是泛指以政府經費印製,以政府機關名義發行,而無特定限制分發對象的非機密性出版物。」
另就美國圖書館界對徵集官書方面而言,認為入藏的官書應具備條件有三:其一,由政府支付印刷費用,或基於法律要求而印行者;
其二,在版權頁上載明為官書印刷局,或某一政府機構印行;
其三,該出版品係公開發行,且與公眾利益有關,或具有教育價值,而無害於國家安全。
按美國法典第四十四章第一九○一節(UnitedStatesCode,Title44,Sec.1901)及一七一八節所記:所謂官書係以政府的費用,或由於法律的要求,所印行為報導事項的個別文件。
所謂個別文件,為指在法律授權之下,依據國會各委員會、行政部門、局、獨立單位、特設組織、政府官署等要求,印行或複製的印刷品或地圖。
美國官書印刷局基於這個定義,乃進一步規定,必須在版權頁上載明係該局或某一聯邦機構印行者,才能視為官書。
復依第九○二節所修訂的條文載:「凡印行單位認為該項文件僅供內部使用,或係純為行政或作業目的而印行,與公眾利用無關,或無教育價值,及基於國家安全理由而列入機密者,均不在官書之列。」
由於每一個國家國情不同,對政府出版品的認定,無法取得國際一致的看法,祇有概括地說,官書乃指以政府機構的經費或命令所印行或複製,且為公開及無機密性的出版物。
(宋建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9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