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南京條約】 南京條約,又名江寧條約。
鴉片戰後我國與英國所締結之和約。
清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西元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停泊於南京江上之英艦孔回利斯號(CornWallis)由耆英、伊里布、牛鑑與璞鼎查(Pottinger)簽訂。
次年六月二十九日(七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互換雙方批准條約。
開我國與外國訂立不平等條約之「嚆矢」。
其內容十三款為:一、嗣後,兩國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安全。
二、今後,中國准英國人民帶回所屬家眷寄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
英國派設領事、管事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
清楚交納貨稅鈔餉。
三、中國准將香港一島給予英國。
嗣後主位者,常遠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中國因於道光十九年二月間,將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嚇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以洋銀六百萬圓償補原價。
五、英國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承辦。
准其嗣後不必仍照向例。
凡英商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
且向例額設行商有累欠英商無措清還者,酌定洋銀三百萬圓作為商欠之數,由中國償還。
六、中國向英國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圓為補償。
七、以上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圓,此時交銀六百萬圓。
至道光二十五年(一八四五)止四年,共交銀二十一百萬圓,倘按期未能交足,則酌定每年每百圓應加息五圓。
八、凡係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准即釋放。
九、凡係中國人前在英人所據之邑居住者,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伺候英國官人者,均准免罪,凡係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拏監禁者,亦加釋放。
十、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闢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
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
十一、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中國大臣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
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
大臣批覆用劄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奏明字樣。
十二、俟奉中國允准和約各條施行並將六百萬圓交清,英國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寧京口江面,至鎮海招寶山亦將退讓。
惟有定海舟山海島、廈門古浪嶼,仍歸英兵暫為住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前議各海口均已開闢俾英人通商後,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
十三、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俟雙方批准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
(吳八駿)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5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