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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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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6 09:26: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南京條約

 

南京條約,又名江寧條約。

 

鴉片戰後我國與英國所締結之和約。

 

清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西元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停泊於南京江上之英艦孔回利斯號(CornWallis)由耆英、伊里布、牛鑑與璞鼎查(Pottinger)簽訂。

 

次年六月二十九日(七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互換雙方批准條約。

 

開我國與外國訂立不平等條約之「嚆矢」。

 

其內容十三款為:一、嗣後,兩國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安全。

 

二、今後,中國准英國人民帶回所屬家眷寄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

 

英國派設領事、管事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

 

清楚交納貨稅鈔餉。

 

三、中國准將香港一島給予英國。

 

嗣後主位者,常遠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中國因於道光十九年二月間,將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嚇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以洋銀六百萬圓償補原價。

 

五、英國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承辦。

 

准其嗣後不必仍照向例。

 

凡英商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

 

且向例額設行商有累欠英商無措清還者,酌定洋銀三百萬圓作為商欠之數,由中國償還。

 

六、中國向英國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圓為補償。

 

七、以上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圓,此時交銀六百萬圓。

 

至道光二十五年(一八四五)止四年,共交銀二十一百萬圓,倘按期未能交足,則酌定每年每百圓應加息五圓。

 

八、凡係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准即釋放。

 

九、凡係中國人前在英人所據之邑居住者,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伺候英國官人者,均准免罪,凡係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拏監禁者,亦加釋放。

 

十、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闢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

 

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

 

十一、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中國大臣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

 

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

 

大臣批覆用劄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奏明字樣。

 

十二、俟奉中國允准和約各條施行並將六百萬圓交清,英國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寧京口江面,至鎮海招寶山亦將退讓。

 

惟有定海舟山海島、廈門古浪嶼,仍歸英兵暫為住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前議各海口均已開闢俾英人通商後,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

 

十三、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俟雙方批准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

 

(吳八駿)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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