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任免權】 行政首長對各級文武官吏有任命與免職之權。
因為行政首長對各級文武官吏擁有任免權,而後才得靈活運用指揮權與監督權。
在總統制國家,除政府之高級文武官吏之任命須經國會之同意外,其餘文武官吏,總統擁有實質的任免權。
在內閣制國家,實質的任免權操於內閣,但高級文武官吏之任命;
則以元首之名義為之,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原則上規定:「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但實際上,總統的任免權須受憲法及有關法律(如公務員任用法)規定之下列限制:一、總統行使任命權,須經其他機關之同意者,如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四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是。
二、總統行使任命權,須由其他機關提請者,在未經提請前,不得逕行任命。
如憲法第五十六條及公務員任用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是。
惟委任以下之低級官吏,則委託各機關首長自行任命,而無須由總統任命之。
三、總統任命官吏,除政務官外,須就具有法定資格者始得加以任命,如推事檢察官應其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之資格。
又總統之免職權亦受下列限制:一、凡受憲法保障為終身職者,如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宜告,不得免職(憲法第八十一條)。
二、凡法律定有任期者,如大法官及考試委員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除任期屆滿解職,或因違法受處分等法定原因外,不得免職。
三、至於一般事務官之身份保障,我國法律尚缺一般之規定,惟為使事務官安心工作及增進行政效率,對事務官之身分,宜加保障,無故不得將其免職。
(洪玉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