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委員制】 委員制發生甚早,古代雅典(Athen),曾採行九人執政官(Archons)制。
斯巴達(Sparta)早期,嘗採用兩王制度。
羅馬共和時代,亦曾採用兩個執政官(Consul)制,各有平等的行政權,行之垂四百餘年。
以後因王政興起,此制遂不為一般國家所採用。
降至近代,法國第一共和建立後之第一部憲法(西元一七九三年),政府組織採行政委員制。
吾國於民國十四年國民政府之初,亦嘗採用委員制。
至十七年,試行五院制度,遂放棄此制。
瑞士是人種、語言、宗教等頗為複雜的國家,加以疆域不大,建國過程中,又屢遭侵略、內亂、多黨等險象叢生;
所以瑞士自始即在聯邦與民治兩大主義之下,以爭取生存與自由。
因之瑞士政府組織採委員制,久而彌著,自有其內在之原因。
吾人如以瑞士的制度為委員制的代表,則委員制的特色,有如下述:一、就行政權的歸屬言之,行政權屬於執行委員會,設委員七人,分掌政務、軍事、司法及警察、財政及關務、內政、國家經濟,以及郵電交通等七部。
執行委員由聯邦議會選任。
凡現任議員及官吏,均不得選任為執行委員。
彼等的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以連任,不受限制。
足見執行委員會實為聯邦議會的隸屬機關,只有執行的權力,而無決策的權力,聯邦議會則具有無上威權,此實為瑞士委員制一大特色。
二、就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言之,瑞士聯邦議會分聯邦院及民族院兩院。
聯邦院代表各郡,民族院代表人民,兩院聯合,則稱為聯邦議會。
瑞士議會兩院常開聯席會議,處理下述各種事項:(一)選舉七個執行委員、總統及副總統。
(二)議決原則,對執行委員會指示行政方針。
(三)議決原則,命令執行委員會根據此原則起草法案。
(四)仲裁各級機關所發生管轄權的衝突。
(五)撤銷執行委員會違法之命令。
(六)頒發大赦與特赦。
(七)宣戰媾和與批准條約。
(八)宣布戒嚴及解嚴之命令。
足見瑞士的議會是國家最高權力之機構,洵非虛語。
三、就行政權行使的方式言之,委員制採取純粹的合議制,不由一個首長行使,而由多人合組的委員會行使。
故事務執行上之決定,須出自委員會,且決定之後,仍須用委員會名義行之。
四、就行政權行使的責任言之,執行委員須列席聯邦議會,以備諮詢,但沒有表決權,並須完全服從議會之決策。
負責結果,並不發生因不受信任而辭職,亦無權對議會之決定要求覆議,只是委員會或委員的意見或執行,變更方式而已。
(詹文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4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