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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委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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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4 16:58: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委員制

 

委員制發生甚早,古代雅典(Athen),曾採行九人執政官(Archons)制。

 

斯巴達(Sparta)早期,嘗採用兩王制度。

 

羅馬共和時代,亦曾採用兩個執政官(Consul)制,各有平等的行政權,行之垂四百餘年。

 

以後因王政興起,此制遂不為一般國家所採用。

 

降至近代,法國第一共和建立後之第一部憲法(西元一七九三年),政府組織採行政委員制。

 

吾國於民國十四年國民政府之初,亦嘗採用委員制。

 

至十七年,試行五院制度,遂放棄此制。

 

瑞士是人種、語言、宗教等頗為複雜的國家,加以疆域不大,建國過程中,又屢遭侵略、內亂、多黨等險象叢生;

 

所以瑞士自始即在聯邦與民治兩大主義之下,以爭取生存與自由。

 

因之瑞士政府組織採委員制,久而彌著,自有其內在之原因。

 

吾人如以瑞士的制度為委員制的代表,則委員制的特色,有如下述:一、就行政權的歸屬言之,行政權屬於執行委員會,設委員七人,分掌政務、軍事、司法及警察、財政及關務、內政、國家經濟,以及郵電交通等七部。

 

執行委員由聯邦議會選任。

 

凡現任議員及官吏,均不得選任為執行委員。

 

彼等的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以連任,不受限制。

 

足見執行委員會實為聯邦議會的隸屬機關,只有執行的權力,而無決策的權力,聯邦議會則具有無上威權,此實為瑞士委員制一大特色。

 

二、就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言之,瑞士聯邦議會分聯邦院及民族院兩院。

 

聯邦院代表各郡,民族院代表人民,兩院聯合,則稱為聯邦議會。

 

瑞士議會兩院常開聯席會議,處理下述各種事項:(一)選舉七個執行委員、總統及副總統。

 

(二)議決原則,對執行委員會指示行政方針。

 

(三)議決原則,命令執行委員會根據此原則起草法案。

 

(四)仲裁各級機關所發生管轄權的衝突。

 

(五)撤銷執行委員會違法之命令。

 

(六)頒發大赦與特赦。

 

(七)宣戰媾和與批准條約。

 

(八)宣布戒嚴及解嚴之命令。

 

足見瑞士的議會是國家最高權力之機構,洵非虛語。

 

三、就行政權行使的方式言之,委員制採取純粹的合議制,不由一個首長行使,而由多人合組的委員會行使。

 

故事務執行上之決定,須出自委員會,且決定之後,仍須用委員會名義行之。

 

四、就行政權行使的責任言之,執行委員須列席聯邦議會,以備諮詢,但沒有表決權,並須完全服從議會之決策。

 

負責結果,並不發生因不受信任而辭職,亦無權對議會之決定要求覆議,只是委員會或委員的意見或執行,變更方式而已。

 

(詹文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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