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圖書出版●民約論】 民約論,又稱「社會契約論」(SocialContract),為法國浪漫主義思想家盧梭(JeanJacquesRousseau,西元一七一二~七八年)之名著。
書中探討有關政治制度理論。
該書開宗明義提到:「人生而自由,但到處被鐵鎖繫連著…。」
由於人類脫離不了鐵鎖的束縛,生活上處處受到障礙,個人的力量又不足以克服此障礙,因此大家必須團結起來增加克服力;
但人又在自然狀態下,依個人力量的大小保存個人利益,造成社會永遠在弱肉強食的戰亂與恐怖現象中。
為了改變人類的生活方式,使人民一方面服從於政治法律制度,一方面又能使人民享有天生的自由平等,於是一致同意訂立「社會契約」,使每一個人將其全部的自然權利(或權力)交給一個社會團體,藉社會團體之力量,保障每個人的生命、自由及財產。
他認為人類在政治社會上,若能享受到平等待遇,則每個人將其全部的權利交出來,等於和沒有交出來一樣,且每個人所獻出之量也必完全相等。
此為其自由論之基礎,以調和國家權威與個人自由。
可見盧梭之社會契約係力的結合,依個人自由行動而締結產生的政治團體,亦是主權團體。
主權團體所表現的意志有二:一為個人意志的總和,乃以追求私人利益為前提,稱為「全體意志」(WillofAll);
二為政治社會的意志,乃以追求社會國家之利益為主,稱為「公共意志」(GeneralWill)。
盧梭強調後者的重要性。
他說,一個理想的社會或國家,應當完全接受公共意志的治理。
主權是公共意志的行使,公共意志的主權力具有四個特徵:即絕對不可讓與的(Inalienable)、不可分割的(Indivisible)、無錯誤性的(Inerrent),及其有絕對性的(Absolute)。
所以公共意志是永遠正確的,且出自全體人民的公共意志,以全體利益為對象,以共同利益為目的,大家都能服從此一公共意志所決定之法律時,其法律必為人民所共有、共治、共享。
因此,立法權屬於人民全體,法律的制定,必由全體人民制定之,不能由代表制定。
只有依公共意志才是一個國家主權者,它居於人民與政府之間,作為媒介體,人民受其統治,也就等於受自己的統治一樣。
政府並非主權者。
亦非立法者,政府只是此種主權者的執行者而已。
(蕭富美)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