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虎門條約】 虎門條約為中英虎門條約簡稱。
前後有二:一在清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西元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訂約人員為清兩廣總督欽差大臣耆英(Ki-ying)與英香港總督駐華全權公使璞鼎查(HenryPottinger),訂約地點在廣東虎門要塞,亦稱中英五口通商附黏善後條款或虎門追加條約(Sup-plementaryTreatyattheBogue,Oct.8th,1843)。
一在道光二十六年三月九日(一八四六年四月四日),訂約人員為清兩廣總督耆英與英香港總督駐華全權公使德惠師(亦稱德庇時,JohnFrancisDavis),訂約地點仍在虎門要塞,亦稱舟山交還及廣州進城之約(ConventionbetweenGreatBritainandChinaRelativetotheAdmissionofForeignersintotheCityofCantonandtotheEvacuationoftheStandofChusanbytheBritishForces,April4th,1846),兩約因同在虎門簽訂,便往往被人混為一談,實則性質迥不相同。
前約(一八四三年之約)共二十條,要款為:一、中英只限五口通商,華英商欠官可代追,不為保償;
二、英商攜眷租地建屋居住只限五口,不准遠入內地;
三、定英國一體均霑之最惠國條款;
四、規定抽收船鈔貨稅,商船出入須領牌照,並引渡罪犯,及查拿偷漏稅餉辦法等項。
後約(一八四六年之約)共五條,要款為:一、准英人進入廣州城;
二、保護定界以內英人;
三、英軍撤退舟山群島,但中國允此後永不得將此等島嶼讓與他國;
四、舟山群島若受他國侵害,英必無償出兵保護;
五、俟清廷批准此約後,英國即可交還舟山群島。
但其後廣州屢有中英人民衝突殺傷事件發生,舟山群島亦於一八四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始正式交還我國。
(梁嘉彬)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