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Referendum),現代國家既然不能實行直接民主,而間接民主又難達到民主政治的理想,所以近來各國又折衷兩種制度,而採用公民投票。
雖然設置議會以作立法機關,而公民對於國家的重要問題,尚保留一部分的立法權,可用投票的方法,表示自己的意見。
公民投票一方與間接民主不同,在間接民主,立法權完權屬於議會,公民除選舉議員之外,對於國事,不得過問;
在公民投票,立法權雖然屬於議會,而公民對於國家的重要問題,尚可表示自己的意見。
他方又與直接民主不同,在直接民主,立法權完全屬於公民,而公民又須集合起來,組織一個民會,以行使立法權。
在公民投票,公民只保留一部分立法權,而公民不須聚會一堂,可在各地,用投票的方法,表示贊成或反對。
所以一方面既可挽救間接民主的弊端,同時又可減少直接民主的缺失。
公民投票盛行於瑞士及美國各邦。
最初世人皆謂其祇能在小地區內施行,自從德國威瑪憲法採用之後,才傳播於大國之間。
斯制本來是用以救濟代議制度之弊,議會制定的法律不為人民所歡迎,人民可用複決權以廢除之;
人民需要的法律,議會不肯通過,人民可用創制權以制定之。
及至人民有了罷免權之後,一旦遇到官員的行為有不符民意之處,又得利用罷免權以驅逐之。
並且一種制度的價值往往不在於制度本身,而在於制度所造成的一種威脅。
罷免權的作用不在於罷免官員,而在於官員畏懼罷免,不能不謹慎其行為。
創制權的作用不在於創制法律,乃在於議會畏懼人民創制,而即制定人民需要的法律。
複決權的作用不在廢除法律,乃在於議會畏懼人民複決,不取制定人民反對的法律。
由此可知,公民投票有兩種作用:一種是矯正的作用,一種是預防的功能。
(王鈞章)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