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 FarmLandConsolidation;FarmLandReadjustment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農地重劃係實施農地整理、區劃、交換分合,並興修道路與溝渠等綜合性土地利用改良。
依農地重劃條例(民國69年12月19日公佈)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
1.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排水者。
2.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3.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4.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5.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
6.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農地重劃政府可依照上項條例第六條規定施行外,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面積半數者之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優先辦理。
此外依同條例第十條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地重劃,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有所權人2/3以上,而其所有面積私有土地面積2/3以上者之同意,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自行辦理重劃。
經農地重劃後之土地,在非都市土地分區中多被劃為特定農業區,視為優良農田,不得隨意做非農使用。
但現實世界中十分多農地重劃區在市場誘因或土地環境變遷後,已轉為他用,例如沿海地區之魚塭、建地等,故農地重劃區,應經常性檢討其農作環境加強維護設施,免土地不適農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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