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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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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18:38: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責任原則

 

LiabilityRules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保障權利(entitlements)的方式之一(另外兩種方式請參考財產原則-propertyrules以及禁制原則-inalienabilityrules),指權利的相對人可以自主的侵犯權利,不須事先得到權利所有人的同意,但對其所造成的損害則必須作適當的賠償。

 

賠償額乃由公正的第三者(可能是法院、公正的行政裁決機關或仲裁人)作客觀的核定,例如以市場價格衡量損害,而非經當事人間依其主觀認定的價值與談判實力自行協商議價。

 

此種容許他人自行取用,於事後賠償的作法,在保護的層次上似較財產原則遜色,政府為公益而徵收私人財物即為適例。

 

在環境問題上,許多的自然資源(如水、空氣等)便是受責任原則的保障,以台灣目前的情形來看,工廠在污染水源或空氣之前,並無經過當地居民的同意,但於事後則須對損害進行賠償。

 

當然政府也可以比財產原則介入多一點,但尚未達到責任原則的地步,如政府要求當事人先行協商,並僅於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時才由公權力進行干預,此即所謂強制協商的理念。

 

基本上,責任原則能補充市場機能的不足,在難以達成協議或性質上不適合協議的場合,打破協商的僵局,使政府作較深的介入。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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